观光等结汇金额松绑 8月起上路
中央银行表示,修正「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自8月1日起生效,即未来民众只要是运输、保险、观光、留学等目的,结汇金额不需要计入当年累积结汇金额,可不受500万美元以上需专案通过的限制。
央行说明,「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自87年6月6日订定发布后,历经九次修正,兹配合修正发布「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及相关主管机关的规定等,因此,修正本注意事项,并与「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于8月1日同日生效。
央行指出,为简化结汇申报程序,并节省民众及银行业办理时间与作业成本,放宽个人偿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务支出」的汇款,得迳向银行业办理结汇申报,结汇金额无须计入其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根据央行统计,2011年以运输、保险、观光、留学的外汇结汇金额约9.88亿美元、2012年为11.53亿美元,平均每位使用到外汇结汇的自然人额度约为4.9万美元,折合台币约147万元,放宽后影响不大,也可提高国人及银行处理效率。
其次,央行表示,配合国际贸易实务,明定申报义务人办理汇款,如检附中华民国境内交易文件及其交易标的涉及中华民国境外的货品或服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新台币结汇申报,经银行业确认与申报事实相符者,不计入其当年累积结汇金额。
再者,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后,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的规定,央行已修正发布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增订银行业办理涉及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爰配合明定台湾地区人民币收支或交易的申报,除央行另有规定外,准用「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的规定。
此外,考量银行业作业实务,取消限申报义务人不识字始得由银行业代填申报书的规定;另明定申报书如由他人代填,申报义务人应确认申报书所填申报事项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申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