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出國無法到庭...聲請法官迴避 法院:非正當理由

全台首件国民法官案,黄姓男子告白被拒砍死施姓男同学,一审依杀人罪判无期徒刑,现上诉二审审理中;黄及辩护人律师黄致豪声请法官回避,主张受命法官用语偏见,经陈报要出国仍未改庭期,剥夺其辩护权;台中高分院认为,黄律师收受开庭通知后才说要出国,非「正当理由」,驳回其声请,可抗告。

黄男、黄致豪主张,2023年12月14日曾向台中地检声请开示全案证据、证人及鉴定人陈述纪录,同月26日开庭时也向台中地院声请命检察官开示被当庭驳回,提起抗告后,由台中高分院合议庭审判长法官郭瑞祥、陪席法官王铿普,及受命法官许文硕裁定驳回。

2人认为,参与抗告的法官,又承办本案二审诉讼,已构成「法官曾参与前审之裁判」应自行回避,且二审合议庭法官认为一审检察官无开示证据义务而驳回抗告,显然审理前已形成对被告不利偏见,难期待可秉持中立。

黄致豪也指出,他今年3月19日接获二审开庭通知,命4月16日开准备程序,但自己早在3月6日就安排出国、买妥机票,收受通知隔天就具状向法院陈报无法到庭,供法院参酌改期,法院却没任何处置,他再电询书记官被口头告知「本件被告在押,有委任其他辩护人,无意改期。」

黄认为,辩护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无法于准备程序表示意见,已剥夺为被告辩护权利。他经声请法庭录音也发现,受命法官许文硕说「你们上诉理由齁,写的东西一直在重复」、「抗告啊,一直在那边轮转」、「不是只有被告才有人权啦,被害人也有」,彰显对上诉不悦与偏见,应该回避。

台中高分院指出,辩护人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无从声请法官回避,本件辩护人黄致豪以诉状声请法官回避,其违背规定,应予驳回。

另就黄男声请法官回避部分,台中高分院认为,该合议庭驳回抗告仅就证据是否开示裁定,尚未审理调查证据而形成心证,难认法官已有预断。

台中高分院也说,法官就庭期安排,是诉讼指挥权行使,辩护人于特定案件中有出国计划,宜先将无法出庭事由呈报法院,但黄致豪在法院通知开庭日期后才说有出国行程,已非属因疾病、天灾等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应可归责于黄,非合议庭有偏见。

台中高分院也细究当天开庭录音,客观上也难认和偏见、高度敌意,或与有罪预断画上等号,认定黄男、黄致豪徒凭主观臆测或感受就推定法官有偏颇,认为无理由,裁定驳回。

台中高分院。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