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必要朝人开枪!」警毙逃犯判6月 法官4大理由在这

叶骥遭判6个月。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桃园县杨梅分局警员叶骥去年(2014年)拦检通缉犯文昌时,因为对方企图开车逃逸,对空鸣枪无效后朝罗开3枪,最后罗伤重不治,最高法院昨天(28日)依业务过失致死,判6个月有期徒刑,引发社会哗然,而依照判决书所诉,法官有以下4大理由

1.警察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

但该案中,依照当时情况,必须没有其他法益较小的方式才能用枪,并不是拒捕的现行犯都可以毫无限制使用。

2.现行犯没持有枪械,也没对员警攻击。

判决书写道,当时罗文昌没有持有枪械,也没有攻击员警,「员警没有受到任何立即危险,因此当时要执行逮捕,也应该斟酌情形,不致危及人命的追捕方式达成。」

3.叶骥拉开驾驶座车朝罗腿部开了3枪,为何不朝轮胎射击

当时罗文昌看到叶骥,倒车要跑,但没有冲撞,判决书提到,叶始终站在罗的车辆驾驶座门旁距离甚近,应该可以选择避开汽车,迅速透过巡逻警网围捕,或是趁周遭没波及他人危险,朝车轮胎射击,「没有立即使用枪械对人身射击的必要。」

4.员警应知人体腿部有大动脉,却对罗男腿部5秒连开3枪,涉及执法过当。

判决书指出,「叶骥受过员警专业训练,应该知道人体腿部遍布动、静脉血管,受到枪击血管破裂、大量出血时,仍有致命之虞」,使用枪械的目的只是要消除罗文昌的逃跑能力,要将人逮捕而已,却在5秒内开3枪, 严重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执法过当。

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叶骥贸然开枪执法过当,造成罗文昌死亡, 依照业务过失致死罪嫌,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