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开车拖行警员!他急开4枪...意外击毙耍狠男 检:用枪合理不起诉

颜姓员警意外击毙通缉犯,获不起诉处分。(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永康分局警员颜利丞,4月16日上午到北区西门路3段,支援逮捕通缉犯翁国铭时,因翁嫌开车拖行警员刘耿铭拒捕,颜员不得已朝副驾驶座连开4枪,第2枪击中翁嫌送医身亡,台南地检署检察官认定当时情况急迫,有用警枪制止翁嫌拒捕的需要,员警使用警枪时机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对颜员侦结不起诉处分。

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柯怡伶表示,此案是检察官庄士嵚侦结不起诉,因为翁嫌家属未声请再议,对颜员涉业务过失致死罪嫌的不起诉处分已确定。

检方指出,警员依法逮捕通缉犯,颜员是为阻止同事遭到翁嫌座车拖行、危及同事生命安全与市区上午流量多的过往人车安全,考量情况急迫,不得已才持枪车子射击目的威吓翁嫌停车。

颜员考量,当时翁嫌为了摆脱攀住驾驶座的刘耿铭,变换车子档位,突然前进又后退再前进,情势危急,才会决定朝副驾驶座开枪,以震慑翁嫌;开枪打破车窗也可进入车内制伏翁嫌,若打车子轮胎,事实上无法立即减损车子的行动力,颜员所为是「合理使用警枪、未逾必要程度」。

检方强调,颜员所击发之第2枪,虽因车辆于开枪时正处于行进间,具有击中翁嫌之风险,但究竟是否会因此击中翁嫌,并非颜员开枪时所能预料,尚不能仅因抽象地有上述风险,即认身为警察之颜员绝不能朝向挡风玻璃射击。况此风险之产生乃系因翁嫌经警员表明身分且告知其经通缉后,仍拒绝遵从执法警员命令就范,一再拒捕并欲驾车逃离,致危害警员及用路人安全所致,理应自行承担前开风险实现之后果

检方认为,事件后果不应由为了保护民众生命、身体安全而开枪制止之执法警员承担,方属事理之平,否则若被害人于驶车逃离途中,撞伤或碾压刘耿铭或来往路人,因此造成伤亡,社会大众衡情亦会指责人在现场执法之颜员,持有警械却未使用以即时制止翁嫌之危险驾驶行为,显非公允

检方认定依案发时客观情状急迫之程度,确有足认当时已达使警用枪械制止翁嫌拒捕倒车行为之急迫需要,颜员用枪时机属合理,使用未逾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