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12枪抓呒偷车贼 警击毙通缉犯遭判刑先例害的?
台中警方开了12枪却没能逮捕窃车嫌犯,是否因为桃园有员警开枪击毙通缉犯遭判刑、让警方有所顾虑而错失开枪时机?西屯所所长向群钦强调,一切都是在正确的时机下使用枪械。
中市警方昨天中午围捕嫌犯,一路从台中开到彰化,追逐40公里,嫌犯开的小客车超车不及、整辆车撞上工厂,员警见机不可失立刻下车围捕,嫌犯倒车逃逸又撞上两间超商、波及3名无辜民众还导致一名员警受伤,最后虽然找到赃车,但嫌犯早已弃车逃逸。警方开枪时机是否因有所顾虑,反而错失逮人良机?
向群钦表示,「花坛还有第二次在工厂对面跟歹徒对峙,都是在安全无虞下,我们针对涉案的车辆来做相关的射击。」警匪街头追逐,在中彰快速道路以破百时速狂飙,下交流道时员警见嫌犯速度放慢,先对空鸣枪1发,接着又朝轮胎射击5发。
根据警械使用条例,员警用枪必须先顾及用枪时机、判断是否用枪,再根据要领决定;当时嫌犯倒车企图脱逃,还想冲撞员警,警方前后两次共开12枪,符合用枪时机及要领,歹徒却还是跑了,是否在用枪前顾虑太多?向群钦说,「执行正当的部分应该是属于合法,我们同仁合法使用时机正确,我们都正确使用枪械。」
先前桃园曾发生警方为抓通缉犯朝歹徒开枪,最后嫌犯因失血过多死亡,员警反而遭判刑;警察抓坏人却因用枪吃上官司,法官认为员警执法过当,像这样的案例让警方绑手绑脚、有所顾忌,未来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开不开枪真的很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