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共谍窃取 中科院商业机密 列重大案件

法务部台湾高检署修订相关办案规定,将中科院纳为「军事机关」加强联系,以「涉及国安」为由,将商业机密全列为法定「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范围,对国防、商业机密进行「双轨保护」,严防共谍窃密;图为中科院公开「天弓三型」。(摘自中科院官网

法务部、台湾高检署修订相关办案规定,将中科院纳为「准军事机关」加强联系,以「涉及国安」为由,将商业机密全列为法定「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范围,对国防、商业机密进行「双轨保护」,严防共谍窃密;图「雄风三型」试射影像。(摘自中科院官网)

两岸情势紧绷,国安情资显示,陆方锁定中科院为重点渗透目标。法务部、台湾高检署日前修订相关办案规定,将已改制为「行政法人」、非军事单位的中科院,纳为「准军事机关」加强联系,并以「涉及国安」为由,将中科院关于民用科技研发、销售技术合作移转等商业机密,全列为法定「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范围,严防共谍窃密。

中科院原隶属国防部军备局,负责国防科技武器装备研发,2014年4月16日改制为行政法人,从事武器研发,也投入整合军用与民用科技开发

涉及国安 国防商业双轨保护

台湾高检署去年召集全国一、二审检察长、承办国安案件的检察官,前往中科院与国防部、国安局官员举行座谈。会中,国防部法律司长沈世伟中将向法务部长蔡清祥、检察总长江惠民、高检署检察长邢泰钊等检察高层提案,指中科院不止国防军事机密,亦有重大商业机密,请求检方加强与中科院联系,强化保护中科院各项机密。

国防部指出,2013年《军事审判法》修法将军事案件移至司法机关办理,另中科院改制为行政法人后,已非军事单位,由于中科院也投入民用科技开发,与厂商互动,唯恐中科院机密遭外泄,建请高检署修订「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军事机关联系要点」,将中科院纳入,并将中科院所有营业秘密全列为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范围。

高检署认为,中科院业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或国防秘密部分,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呈报核定机密等级,刑案多由二审检察机关侦办,但中科院包括民用科技研发、销售、科技合作、技术移转及服务等机密,则属《营业秘密法》规范的营业秘密。为强化国防产业厂商安全管控网络,有必要将中科院所有营业秘密,列为该法规范的「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范围。

防范泄密 可核发侦查保密

高检署智财分署修正「检察机关办理重大营业秘密案件注意事项」,在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要件中增列「涉及国家安全」项目,借此将中科院所有营业秘密纳入。

依规定,重大营业秘密案件,检察机关须指定专责检察官或团队办案,可讯问专业人员,对被告实施出境告知或暂时留置、限制出境、出海,另可核发「侦查保密令」防范秘密外泄。

法务部、高检署修正相关规定后,除将中科院视为「准军事机关」,也将中科院所有营业秘密全列为「重大营业秘密」案件,将中科院国防、商业机密「双轨保护」,影响所及,另负责战机研发的汉翔航空,也可因其营业秘密涉及国家安全,适用重大营业秘密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