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孙安佐已在美服过刑为何回台又遭诉

安佐两年前因持有枪械在美服刑238天后遭遣返,两年调查后,士林地检署认定其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依法起诉。(图/翻摄自孙安佐Instagram)

艺人孙鹏狄莺的独子孙安佐,2018年在美国因持有枪械及大量子弹,被依恐怖威胁罪等罪起诉。经过认罪协商,孙安佐依《非移民签证之外国人非法持有弹药罪》服刑238天后遭美国遣返,并终身不得入境美国。

但他的麻烦并没有因此结束,士林地检署在经过两年的调查后,认定孙安佐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并依法起诉。为什么孙安佐要因为在美国所做的行为被起诉呢?

台湾法律也管很宽吗?

我国《刑法原则上还是只处罚发生在国内犯罪行为,不过有原则就有例外,有些犯罪行为就算是发生在国外,我国仍然会有刑罚权。例如《刑法》第5条规定内乱罪、外患罪、胁持公众运输工具危害飞航安全、伪造货币等行为;第6条则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境外渎职伪造文书等罪。

而孙安佐所犯的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未经许可制造手枪未遂罪」,这是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人民在境外犯下「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该国法律也是犯罪行为者,我国仍然对其具有刑罚权。

因此,就算是在外国犯罪,只要符合要件,就算回到国内也是难逃法律的制裁顺带一提,《刑法》第8条规定,如果是在外国的「外国人」对「中华民国人民」犯罪,如果符合第7条的要件,我国对该外国人也是有刑罚权!

有减刑或缓刑机会吗?

大家应该觉得孙安佐既然已经在美国被关了238天、回台湾后也没有什么脱序的行为,现在还必须要面对至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会不会罚太重,有没有减刑、缓刑的机会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同一行为之犯罪就算经过外国裁判,我国仍得依法处断,但是已在外国受刑者得免除其全部或一部分刑之执行,所以孙安佐有机会免除一部分的刑期吗?很遗憾的,因为士林地检署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名是「未经许可制造手枪未遂罪」,与美国联邦法院所判决之「非法持有弹药罪」罪名不同,因为两者犯罪事实、使用法条不同,所以并不得以在美国服刑的238日进行折抵。

不过因为他属于「未遂犯」(未经许可制造手枪罪有处罚未遂犯),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未遂犯之刑得按照既遂犯的刑再为减轻。另外在《刑法》第59条也有减刑的规定,「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这样总共就有两种减轻的事由可以使用。

至于所减轻的幅度,依照《刑法》第66条的规定,「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减轻者,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时有免除其刑之规定者,其减轻得减至三分之二」,由于此案使用的两个减刑依据都没有免除其刑的规定,所以最多都可以减刑到二分之一。如果两个减刑依据都使用上,就有机会大大减少最后的刑度

一般状况下,有期徒刑最高刑度是15年,所以孙安佐原本可能会被判处「七年(八十四个月)到十五年(一百八十个月)」之有期徒刑,但如果经过最多两次刑期减半的话就有机会变成「一年九个月(二十一个月)以上」之有期徒刑,这样一来甚至有争取缓刑的机会。

当最后的「宣告刑」是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时,就会符合缓刑的要件,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刑法》第75条、《刑法》第75条之1法院得撤销缓刑宣告的情形,原本法院所判刑的宣告,就会失去效力,实际与无罪或免刑判决的效果非常接近,这或许是孙安佐躲过牢狱之灾最可能的办法。

我国虽然也有部分的刑罚权会扩张到国外,不过这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国际秩序及保护我国国民等等的因素而制定的例外规定,与香港国安法》这种漫无边际扩张适用对象的法律,还是有着天壤之别。(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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