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刑法修正 無期徒刑羈押日列假釋門檻核計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两项「刑法」修正草案,并修正「律师法」。记者黄婉婷/摄影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两项「刑法」修正草案,针对累犯制度,将增设「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规定,无期徒刑的羁押日数,应全部列入假释门槛核计,等同删除无期徒刑的1年条款。另修正「律师法」,未加入公会的律师若违法执行业务,或执业行为经法院判决1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可废止律师证书。

此次修正重点共有三个,其一是「刑法第47条、第48条的累犯制度」。法务部说明,司法院释字第775号解释,宣告刑法第47条规定,不分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刑法第59条所定要件,有过于苛刻的情形,抵触宪法比例原则规定。

因此,修法后,增设「例外得不加重其刑」的规定,即明定再犯之罪为得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之罪,因构成累犯致应宣告不得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之有期徒刑;或再犯刑法第61条各款之罪,且有过苛之虞者,法院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比例原则。

针对「刑法第77条、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3」修正,法务部指出,司法院释字第801号解释,认为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未逾1年的羁押日数,不算入假释已执行期间,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

因此,修法后,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确定前的羁押日数,均算入假释已执行的期间。另增订刑法施行法第7条之3,目前在监服刑的受刑人及于刑法第77条第3项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适用修正后的规定,维护受刑人权益,以避免法律适用疑义。

另针对「律师法第9条」修正,法务部指出,非执业律师如有犯罪行为,因其未加入律师公会,难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为确保律师的高素质,并回应社会期待,对领有律师证书而未加入公会者,若有两项情况将废止律师证书。

法务部指出,若律师行为经法院判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或其行为涉有违法执行律师业务、有损及司法廉洁或律师职务独立性,由法务部征询全国律师联合会意见后,废止其律师证书,维护律师纲纪及形象,确保司法威信;修法后,将能界定律师惩戒及法务部本部废止律师证书范畴,完善废止律师证书制度,使律师法更加完备。

修正草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后,刑法部分将送请司法院会衔,律师法部分将函请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