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定义不清 肇逃罪违宪失效

释宪后刑法185条之4肇事逃逸罪法官如何处理

民众出门经常会遇到行车纠纷,有些人被撞不愿计较离开现场却吃上官司,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入狱;大法官会议昨日作成777号解释,肇事逃逸罪的「肇事」定义不清违宪、立即失效;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判刑1年以上过于严苛,2年后失效。

刑法的主管机关法务部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释结果,法务部会再研拟修法;至于法官们则认为,在法务部完成修法前,如果承审中有因故意或过失发生车祸,造成人死伤却逃逸,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应停止审理待修法后再处理。

本件释宪案除3位民众声请,还包括台中地院法官张渊森;云林、台东、花莲及屏东地院等近20名法官,对承审中案件裁定停审,分别提起16件释宪声请案,张渊森法官直言,法律规定让法官判不下去。

导致争议的是刑法185之4条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2013年修法后,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果是累犯,就算情节轻微法官减刑后仍须入狱,不得易科罚金。

大法官会议认为,发生车祸不论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一律用「肇事」来涵盖,这样的法律条文不是民众所能理解或预见,由于肇事的文义违反法律明确性,是违宪且立即失效,未来只能用故意或过失有无来判定其责任。

至于刑度部分,大法官会议认为,如果被害人所受伤害轻微,并无急需就医必要,或肇事者逃逸后马上又回现场实施救护,或肇事者虽离开现场但立即通知警察机关,或委请其他人施以救助,目前法律都没有给予情节轻微个案易科罚金的机会。

由于肇逃罪不分轻重,一律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不得易科罚金的重刑,不符合宪法罪刑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有违背,从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相关机关应进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