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启训/肇事逃逸罪要满足哪些要件?

民众有必要增加对「肇事逃逸罪」的认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下同)

萧启训岚川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于执业后深感法律知识仍未普及于一般民众,且网路资讯众多,一般民众也难以筛选过滤,故希望透过白话、浅显的法律文字,分享一些生活上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能够真正地贴近生活

车祸事故中,最常伴随的刑事罪名之一非「肇事逃逸罪」莫属,而此罪乃规定刑法第185条之4:「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来看,本罪其实规定的非常简单,也就是说,如果要成立本罪应该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驾驶动力交通工具;(二)肇事;(三)致人死伤;(四)逃逸。

但有时就是因为文字规定的太简单,反而衍生出更多问题,而这四个要件中,大家最疑惑的就是「肇事」跟「逃逸」的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故以下主要聚焦在这两个要件上,分别加以说明。

什么是「肇事」?

语意来看,肇事可能会包含两种情况,包括「驾驶人因故意或过失所导致」及「非因驾驶人故意或过失所导致」,而究竟哪一种情形才算是「肇事」?还是两种都算呢?

在以前,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但之后,大法官释字第777号解释则给了明确答案。其认为在一般人的认知内,肇事至少会包含「驾驶人因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情形,但是否会包含「非因驾驶人故意或过失所导致」,一般人可能难以理解或预见,因此宣告部分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而失效。

也就是说,所谓的「肇事」必须是「驾驶人因故意或过失所导致」这种情形才算。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法官于解释理由书内另外提到:「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驾驶人无过失之情形,有关机关并应广为宣导,建立全民交通事故发生时,共同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及救护死伤者共识」,从此点来看,可知大法官并非宣告「肇事如果包含非因驾驶人故意或过失所导致」就是违宪,只是立法如果将来也要将「非因驾驶人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纳入处罚时,应该要有更明确的规范,并应广为宣导,以避免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什么是「逃逸」?

所谓的「逃逸」,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其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已有认识,客观上并有擅自离开肇事现场之行为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号刑事判决参照)。

换句话说,是否构成「逃逸」,必须要先对于致人死伤的事实有所认识才算,因此,若肇事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撞到人而离去,则不会构成本罪(至于要如何证明自己在撞伤人时并不知情,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此外,纵然肇事者知道自己已致人死伤,但没有「擅自」离开现场,亦不构成本罪,例如肇事者:(一)确认被害人已经获得救护才离开;(二)无隐瞒而让被害人、法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得以知悉其真实身分;或(三)得被害人同意后始得离去,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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