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全裸待浴室 人夫辩「上大号」一审信了二审打脸

▲图为示意照,无关本案。(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台中报导

已婚林姓男子梁姓女子有染林妻雇征信社抓奸,发现2人全裸待在浴室,林辩称他是上大号一审判决无罪;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上大号干嘛脱光?认定2人有奸情改判林、梁各6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

判决指出,林男民国99年与林姓妻子结婚,梁女明知林男已婚,于102年4、5月和对方发生关系;后来林妻发现丈夫购买保险套发票,确信老公外遇

同年5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林妻会同征信社人员发现丈夫进入梁女租屋处,并在门外听到2人嘿咻时的声响,便撞门进入,当时林、梁2人在浴室内且全身赤裸,垃圾桶则有使用过的保险套及卫生纸

判决表示,林、梁曾于102年4月20日以手机互传下列简讯对话内容:「我很开心着火了!虽然我超紧张的……不过感觉很真实也很幸福!」、「是ㄚ,终于着火了,我知道你超紧张,我也是,下次会更好,ㄏㄏ~」,而林男当天稍早购买保险套,与2人谈论首次「着火」时间相隔不到2小时,法官认为已非单纯巧合所能解释。

另外,对于5月30日当天的情况,林男辩称当时因肚子不舒服正准备上大号,因浴室潮湿,所以脱光衣服进去,梁女则是刚好洗完澡要出来;法官认为,肚子痛急着上厕所仅须脱去裤子即可,就算浴室地板潮湿积水,也不致沾染上衣,何须脱去全身衣物?林男的说法有违常情,不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