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狗咬狗或攻击他人 饲主恐遭判过失伤害

▲若心存侥幸而未系绳,导致爱犬攻击他人或犬只,饲主也要负担民事及刑事责任。(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文/桃园地检署检察官陈雅誉

文明社会的进步展现在人类对待其他动物的良善举止中,因此饲主们宠爱自己饲养的动物的情形,其实并不少见。只要不妨害他人,旁人也无从置喙。但若因为宠溺所饲养的宠物而造成他人财产生命身体遭受威胁,除了饲主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外,也应负起身为饲主的法律责任。

据报载,农委会公告危险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时应成年人陪同,并系上长度1.5公尺内的牵绳、配戴嘴套,倘若饲主若未采取防护措施,可处行政罚锾。虽新闻报载的黑狗并非比特犬,同理,只要具有攻击性的狗只,饲主都应采取相同标准安全措施。但实务上常有饲主因心存侥幸,或是自认宠物个性温和,在遛狗时不用牵绳,理由多是不想限制狗儿活动范围,或自己就在身旁,可及时阻止,却忽略了动物的反应比人类迅速多了,一旦突发状况发生,其实饲主根本来不及阻止,相对地对自己及他人制造了许多安全风险

▲因饲主疏忽酿成大祸的比特犬于案发后无辜地坐在路旁。(图/北市动保处提供)

刑法第14条第1项规定:「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当饲主携带危险犬只出门时,饲主在法律上即有按照主管机关所设立的标准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义务,倘无不能注意之情事,却疏未采取预防错误,在法律上一旦发生事故,饲主即应负起过失责任。虽然新闻中,该黑狗咬死了他人所饲养的马尔济斯,在刑法的规定为刑法第354条之毁损罪,又因刑法不处罚过失毁损行为,而不须负起刑事责任。惟饲主的民事责任仍在,而应依民法侵权行为负起损害赔偿责任。然若今天黑狗咬伤的不是动物而是其他「人」时,因刑法第284条处罚过失伤害的行为,则饲主除了前述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还须要负起刑事责任。

其实在实务上常见的案例还包括饲主采取放养的态度,平时让狗儿在外面自由活动,至到该吃饭、睡觉时才唤回家。而这群完全不懂交通规则狗狗们因追逐其他动物而闯入道路,因此遭撞伤,恐怕最心疼的还是饲主。另方面,倘若其他驾驶人为闪避动物而发生车祸事故,轻则皮肉伤,重则可能死亡,届时饲主恐因此面临过失伤害甚至过失致死的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大笔的民事赔偿金,实在得不偿失。故奉劝所有饲主,千万别心存侥幸,只要宠物进出公众场所,务必以提笼运输或系上牵绳,必要时更应佩戴嘴套,这除了是保护动物本身的安全,也是尊重公众场所其他人的基本礼貌。【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全文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