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杰/大陆公安执法权广 可冻结帐户、限制出境
▲大陆公安机关执法权力广,刑事拘留或边境控管都可以自行为之。图为上海市公安局侦破跨境信用卡诈骗案。(图/翻摄自上海市公安局官网)
大陆公安执法权力广,行使拘留关押权力毋需法院搜索票,因此,当台商在对岸发生纠纷,只要有人出面指控台商犯罪,公安就可迳行拘留或者先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
在大陆求学的台湾学生小丁和朋友在上海市某酒吧包场庆祝生日,2小时后,酒吧经理见尚有多处空位,且小丁和朋友们都喝多了趴醉在桌上,便自作主张开放其他客人入内消费,小丁酒醒后发现有其他人在场因此勃然大怒,和朋友们动手毁损店内设施后离去。经理报案后,小丁回家盥洗后又折回酒吧要拿外套,且谎称他人姓名和地址,被在场的公安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身分不明等理由进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除了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是《刑事诉讼法》,且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制裁的处罚,后者是诉讼的保障性措施。适用对象也不同,前者是已确定有违法行为的人,后者是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嫌疑犯。另外,关押期限不一样,前者是15日,最多20日,后者是14日,最多37日。
像轻微酒驾事件便是适用刑事拘留,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可以分别决定,合并执行20日,若采用罚金处罚,则金额也是由公安机关决定。需特别注意的是,台湾法院对于法定刑2年以下,宣告刑在6个月以下的刑期得「易科罚金」,也就是可以罚金折抵刑期,但大陆的刑事判决若无注明缓刑期(一般都会比判决刑期还长),便需入监服刑,没有易科罚金。
边境控制
某家西进上海的台商企业退休董座老陈,三年前将企业经营交棒给侄子,侄子却冒用其名签了借款担保书,对方因此向公安报案,当老陈要出境返台时,在机场被拘提至派出所,后传唤侄子和相关人对质后,终证实借款担保书非其亲笔签名,方才解除边控(边境控制,台湾称为限制出境),得以顺利返台。
相对于台湾需由检察官签发拘票,大陆则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先采取边控的强制措施。除了刑事案件会被边控外,若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由法院决定是否执行边控,同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通常会采取的方式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扣留护照和台胞证。除了监视居住外,在边控期间,一般情况并不限制被控制对象在大陆境内活动的自由,但是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犯行时即迳行拘留。
帐户冻结
吕小姐是已取得台湾籍的大陆配偶,将在台湾售屋所得的新台币250万现金交付小庄,请其汇兑至自己的上海帐户,但因小庄无暇遂转交小李汇兑,而小李是从事地下汇兑的水房(收钱再洗钱的术语),因收受部分诈骗款而遭桂林市公安冻结帐户,连带也冻结了小李和吕小姐的帐户。公安未出具冻结通知书便迳行冻结,且要求吕小姐先将半数款项汇往公安局帐户,以便将来法院判决后须赔还给受害人。
近年来造成大陆人士受骗上当的台湾电信诈骗案层出不穷,因此,大陆公安遇有民众报案遭遇电信诈骗时,第一动作即是冻结受款人的帐户,以即时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也让正常使用的帐户连带受害。
大陆公安或法院冻结帐户通常是6个月,若涉及的诈骗区域跨市或跨省,亦可能同时被不同的公安机关非同步的冻结帐户,如此就需等待最后一个公安机关的冻结期满后才会解冻(解冻后也可以再行续冻)。因为是境外台湾人的帐户,通知不易,通常要等到帐户所有人欲取用资金时才会发现帐户被冻结,进而向银行理论,但其实通知被冻帐户人的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而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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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承办大陆案件25年,为台湾最早办理两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陆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