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减刑 种大麻与贩毒情节不同刑期「5年变1年」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政院院会11日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2条等修正草案,对于栽种大麻自己施用视情节轻重,予以减轻刑度,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罪责相当原则

▲政院修法,种植大麻视情节轻重处1年以上7年以下。(图/免费图库Pixabay)

行政院发言人罗秉成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对于制造、运输、贩卖等扩散毒品行为均严以重罚,以遏止不法。然而,现行法规对「种植大麻」之行为均一律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责,依司法院释字第790号解释意旨,认为对栽种数量极少且仅供己施用之违法情节轻微之个案,均不分情节一律量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责,似有过苛,不符合罪责相当原则。

因此,本次修法增订本条例第12条第3项规定,对于栽种大麻意图制造毒品或自己施用,由法官视情节轻重量,得以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100万元以下,以符罪责相当原则。另修正第12条第4项,对于供自己施用而栽种大麻且情节轻微者之未遂犯,亦处罚之,以提早遏阻此类犯行

罗秉成强调,大麻在我国仍属第二级毒品,对于国人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全危害甚钜,本次修法避免情轻法重,种植大麻依然是犯罪 ,依然要苛责,该重罚还是要重罪苛责。

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锦村表示,本次修法是因应大法官解释,修法增订第12条第3项,除有意图制毒种植大麻外,另加上2要件,供自己施用、种植数量少、情节轻微者,此情形与制毒、贩毒情形不相同,因此降低法定刑度,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