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致杰/长居对岸亲人亡故 两岸债务怎么解
▲长居对岸的亲人身故后,若有两岸债务问题,在台湾依法办理了抛弃继承手续,但是抛弃继承效力不及于大陆地区。(图/视觉中国CFP)
老刘是位30岁、单身的翻译人才,1997年大陆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所有的涉外国行业都需要翻译人员,老刘正巧赶上了这一波的「外国潮」,也因为老刘翻译的又快又准确,客户口耳相传后接单不停,十年来也积攒了不少钱。小彭是在广州打工的小姑娘,男友因生子争执而断然分手从此音讯全无,胎儿也足5个月了,不得已只能未婚生子(小小彭),老刘见此孤伶小姑娘,遂起侧隐之心尽心照顾,日久生情,两人也自然而然的同居了。
老刘对小彭母子疼爱有加,也「按揭」(台湾称「贷款」)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小彭名下,邻居们都以为他们是外地来广州工作的小夫妻。随着小小彭渐渐长大,学费、补习、交通及生活费越来越沉重,再加上2010年网路翻译软体崛起,老刘的翻译业务一落千丈,身上的积蓄也快被生活的重担淘空,老刘除了向大陆朋友借贷度日外,遇有生活上的较大笔支出,也不得不返台向亲友们借钱。
2017年4月,原本胖硕的老刘无预警因脑溢血倒下送医不治,小彭通知了老刘在台湾的兄弟姊妹,才发现老刘在两岸都有债务,这下子可急坏在台的家人,老刘到底欠了多少钱?有没有可能从遗产中清偿债务?若不足清偿债务,家人还得为老刘还钱,遂找了律师欲处理善后事宜。
首先,老刘与小彭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律规定只有老刘的台湾亲属才有权利处理善后,所以必须由家人共同委托律师至大陆处理善后,公安、医院、银行、房管局、殡仪馆、检疫局、公证处等。
其次,老刘的遗产和债务也只有家人有权利为调查、为追讨,或以老刘遗产中优先为清偿。鉴于老刘在大陆并无上万元的存款,家人一致决定「抛弃继承」(大陆称放弃继承),即不继承遗产,亦不承继债务。家人遂委托律师在台湾的法院依法办理了抛弃继承手续,但是,在台湾办理的抛弃继承效力及于大陆地区吗?当然不可以,因为司法管辖范围不同,故适用的法域亦不同;还好两岸于和缓期间签订有「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律师依据地主国(台湾)的规定,向台湾法院申请抛弃继承手续后,还得依此文件修正内容制作了大陆继承法规定的文件材料(例台湾规定父母之继承权顺位在直系卑亲属之后,而大陆规定父母的继承权顺位与子女平等),方才完成了两岸皆认可的抛弃继承法律文件,并得以此对抗第三人(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最后,老刘出资购房给小彭并登记其名下的房子,是否能以其房产为遗产,而由家人来继承?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称:「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区别呢?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即男女均未婚,男年满22岁,女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其一方起诉确认婚姻关系或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以上法院审理基础认定为事实婚姻。其二,男女之一方尚有其他婚姻关系,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是故,家人若要主张小彭名下的房产为老刘半数的遗产,是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唯老刘过世后,要查找老刘的出资证明,本来就不是容易的事情,更何况,小彭和老刘同居了16年,若确系老刘出资购房,小彭亦可以生活支出的协议为诉讼之抗辩,如此争产之诉讼,家人均需负担为数不少的诉讼费用,且不一定有胜诉的绝对把握,经过律师的分析后,家人感谢小彭对老刘16年的照顾,亦不再追究房产的归属,而一致决议「抛弃继承」,让老刘落叶归根回到台湾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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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致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承办大陆案件25年,为台湾最早办理两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陆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