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变性网红怀孕疑云】无子宫生子的法律障碍
近日,网红「罔腰」在个人社群媒体公布怀孕讯息,因涉及无子宫生子的疑问,引起社会议论。此次事实的真伪,自有赖主管机关的介入调查,但也引发一个重要且严肃的议题―目前若要进行无子宫生子,到底有哪些法律障碍?
不孕女性或变性人若想怀孕,以现今科技似可进行所谓子宫移植,但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的规定,捐赠器官者,除必须年满二十岁,并得其本人及最近亲属同意,且与受移植者为五亲等血亲或配偶关系外,更得经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议。如此的要件既属严格,甚且子宫移植将使捐赠者永远丧失生育功能,实不在规范允许的活体摘除器官之列,因此不可能借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成为其正当化的依据。
也因此,若欲进行子宫移植,就得依据《人体研究法》或《医疗法》的规定,向卫福部申请人体试验;人体试验必会危害到捐赠者与受移植者的身体,甚至生命安危,除为避免道德风险而采取无偿外,根据《人体研究法》第5条第1项,试验计划还须由5人以上的法律专家及公正人士所组成的伦理委员会来审查。
卫福部表示,国内虽有提出子宫移植的申请计划,但因有诸多法律、伦理争议,尚未有核准的个案。因此若有进行此等试验的医疗人员,就得面临《人体研究法》第22条第1项,即可处以十万到一百万元的行政罚锾。如果不借助子宫移植而直接进行腹腔怀孕,因此种医疗行为对生命更有危害,就不可能通过试验计划,因此也不存有任何适法性的基础。
退一步言,就算申请无子宫生子的试验计划被核准,但因须取得胚胎,就又碰触到《人工生殖法》的规范。尤其根据我国《人工生殖法》第16条,既不允许无性生殖,即无婚姻关系的人工生殖,更禁止研究用途的生殖细胞或胚胎。这也代表,即便无子宫生子的计划被核准,但既然属实验性质,能否为人工生殖也有很大的问题。至于违反此等法律的医疗人员,亦会触犯《人工生殖法》第30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刑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刑法》不允许生命、重大身体法益,可因承诺伤害而阻却违法下,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试验的子宫移植或是腹腔怀孕等,就算得到受试者同意,也会触犯《刑法》第282条第1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伤罪,若因此致人于死,更可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实属相当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现行法制之下,涉及生命、身体的试验计划采取严谨的把关机制,且对违反者的处罚,不仅有行政罚,也包括刑罚,应不会有医疗人员甘冒如此大的风险以身试法。只是面对不孕、同婚或变性者的生育权保障,是否要核准子宫移植的试验,甚至将代理孕母合法化,都应趁此时机,广纳各方意见为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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