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适用《国民法官法》之机率与雷击机率相差无几
▲适用《国民法官法》之机率与雷击机率相差无几,要让人民直接有感之司法改革,不如先从在法庭上让人民与律师畅所欲言做起。(图/视觉中国)
被视为政府重大司法改革成果的《国民法官法》,在2020年8月份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并将于2023年施行。司法院长在三读通过之记者会上表示,未来司法将会更接地气,「在未来,国民法官将会与专业法官一起审理、讨论,共同做出决定,随机抽选的国民法官,可以带来多元的经验、想法,协助让判决结果更接地气;并在审理过程中与法律专业观点彼此激荡,让判决视角更加全面,更能反映全民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另一方面,透过国民与专业法官的双向沟通,不仅能让民众更了解司法的运作,体会法治的意义与价值,也协助法院听取外界意见,借此促进国民与法院间的相互理解。」
因此,为因应两年后即将上路的《国民法官法》,司法院积极推广国民法官之各项推广与模拟演练工作,并一口气公告了一百多位「种子教师」,师资涵盖审、检、辩,而部分律师公会亦对律师进行因应之讲席课程,一时之间,《国民法官法》研习成为司法圈重要课程。
然而事实上,可以适用《国民法官法》之案件,法律上设了多重的限制。依该法第5条,先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的案件,并限定下列两种由检察官起诉之地方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始应行国民参与审判:其一,是所犯最轻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二,是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者。
本来可适用之案件已经微乎其微,再依据《国民法官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包括:1.有事实足认行国民参与审判有难期公正之虞;2.对于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亲等内血亲、五亲等内姻亲或家长、家属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有致生危害之虞;3.案件情节繁杂或需高度专业知识,非经长久时日显难完成审判;4.被告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审判长告知被告通常审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节,认不行国民参与审判为适当;5.其他有事实足认行国民参与审判显不适当。
经多重排除后,每年可适用《国民法官法》之案件,经司法院评估每年约六百件,如此的适用比率过低,因此立法院审查时亦遭立委质疑,司法院当时回应,若适用件数达1,200件,负载量将过高,可见适用范围之限缩乃是立法前刻意经过精算后之结果。
准此,若以司法院2016年受理之总案件313万件来看,可适用《国民法官法》之案件比率约为万分之1.9,若拿雷击机率来比拟,根据媒体引用台北医学大学北医附设医院急诊重症医学部主任高伟峰说法,越靠近赤道的地区越常发生雷击事件,而台湾地区估计人一生中有万分之一的机率被雷打到,果真如此,适用《国民法官法》之机率与雷击机率相差无几,为此而动用各种预算进行相关文宣、研习、教育训练,并以此作为司法改革之重要成果,似言过其实。
诚如笔者先前曾为文强调,真正要让人民直接有感之司法改革,就要普遍性让接近法庭之人民有感,建议先从在法庭上让人民与律师畅所欲言做起吧!(请参考文章连结:林家祺/司改,请从让人民说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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