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相信台湾司法独立 税务诉讼人民胜率几乎挂蛋

▲ 人民胜率趋近于零的税务行政诉讼,让台湾的人民在税法上成为待宰的羔羊。(图/视觉中国CFP)

● 刘康平/教育志工

要说台湾司法是独立的,看了以下数据应该没有人会相信吧!依近十年来统计,税务案件为行政法院最大宗办理案件类型,根据司法院司法统计年报,2013年至2017年五年高等行政法院税务诉讼,人民的胜率平均只有0.0524,台北商业技术学院会计财税研究所助理教授黄士洲研究报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税捐判决仅5.94%有利民众,意思是说人民连闯两关要取得最高等行政法院的胜诉机率是0.0524×0.0594=0.0031125,人民胜率趋近于零的税务行政诉讼,让台湾的人民在税法上成为待宰的羔羊。

司法院为建构专业、效能之税务行政诉讼制度,虽于2024年8月12日举办「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公听会」,美名为「公」听会却不公开、不公告、不直播、不透明,而且参与的政府单位代表93.2%(68位),民间代表5位(占6.8%),这样的公听会和参与人员的比例根本就是政策宣导,无法回应人民对于彻底解决税务纷争的期待,也无能解决万年税单侵害赋税人权的问题。

▲ 司法院虽于8月12日举办「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公听会」,但却一点也不公开、不透明。(图/视觉中国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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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于课税处分纵然可提起「复查决定」及「诉愿决定」后诉讼,但提起诉愿时,必须先缴纳应纳税额之1/3,或提供相当担保,根本就是增加人民负担,或让人民打退堂鼓,而且就算诉讼赢了,人民还是输,因为法院仅会撤销「复查决定」及「诉愿决定」,而非原来的「课税处分」,所以税捐稽征机关只要重新作成新的「复查决定」,当事人就必须重新再进行司法救济,且《纳保法》第21条:纳税者不服课税处分、复查或诉愿决定提出行政争讼之案件,其课税处分、复查或诉愿决定自本法施行(106年)后因违法而受法院撤销或变更,自法院作成撤销或变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确定其应纳税额者,不得再行核课,但逾期系因纳税者之故意延滞诉讼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这条法给行政机关开了一个无限大裁量的后门,导致成功打赢税法官司的当事人,反而继续陷入无限轮回的司法救济困境。建议行政税务诉讼应该比照《刑事速审法》,修法回到自开单日起算速审的8年无法确定,税单自为无效,方能彻底剪除万年税单对人民的伤害。

▲ 人民就算赢了税务诉讼,但结果还是输,因为法院仅会撤销「复查决定」及「诉愿决定」,而非原来的「课税处分」。(图/视觉中国CFP)

此外,行政法院对于税务诉讼的专业性屡遭诟病,有败诉法院之称,司法院检讨预计设置税务审查官,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但税务审查官的资格及取得来源为何?是依循旧例,从税务机关找税务人员来当税务审查官吗?岂不是请鬼拿药单,人民毫无胜诉的可能,究其根本还是须以加强行政法官的专业和请外部人员如会计师、税务诉讼律师、财税学者等以彰显公正和公平。但须注意的是税法法院法官在宪法上的地位是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法院存在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是惩罚人民。

再来谈谈法官的专业能力,如果税法法官的财税知识不够,资讯与知识不足,不够专业就不能公平客观审理案件,就会任由行政部门「乌龙踅桌」,而成为行政部门的打手或帮凶,所以设置有伦理和专业的的税法法官以及公正客观的外部人员的法院,才是人民希望拥有且落实的租税正义。

▲ 设置有伦理和专业的的税法法官以及公正客观的外部人员的法院,才是人民希望拥有且落实的租税正义。(图/记者李毓康摄)

还有让人百思不解的是无论《行政程序法》、《税捐稽征法》、《纳保法》等,都一再指名「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美其名要求人民对于事实之厘清要负担共同责任,其实就是要人民自证己无税,在《刑法》上还有无罪推定原则,检警调要负责调查事实真相,怎么在税法上举证变成是人民的责任了?真正的纳税者权利与保护在于应加强课税机关举证责任,而非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无自证己罪、无自证己税。

税收虽然是维持国家运作及社会安定的基础,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租税公平」才是社会稳固的碁石,而租税正义更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美国大选的候选人也将薪资所得和资本利得不公平的问题列入政见之一,台湾什么时候才能落实租税正义、利民且利国?

▲ 租税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图/记者袁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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