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 強化海洋保護區效能
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记者刘宛琳/摄影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海洋委员会提出的「海洋保育法」草案,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表示,此法有助于政府与民间合力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整合海洋保护区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样性三大目标,并赋予主管机关可以划设庇护区、管理保护区、公告禁限制行为、调查实施保育措施、派遣观察员搜集资料等五大权限,并提供吹哨者条款以及公民诉讼等二大公民监督途径。
管碧玲表示,海委会于108年提出「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预告后,相关环保团体、渔民、产业、专家学者及国人关注本法的进展及冲击,提出许多建议,历经广泛且深入的讨论与沟通,并经行政院政务委员张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门意见,今天终于于院会通过。
针对「海洋保育法」草案赋予海委会的五大权限,管碧玲表示,包括得就海洋生态系统有特别保护必要,且未经其他主管机关划设为海洋保护区者,划定为海洋庇护区;可会商有关机关订定整体海洋保护区管理政策方针;可会商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针对海洋游憩、船舶航行、器具采捕或其他人为活动订定限制或禁止事项;可以进行相关调查以及实施保育复育措施;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观察员在船舶、海洋设施、海域工程或周围从事观察、监测及搜集资料。
为能让全民参与及监督各项相关作为,管碧玲表示,该法也提供吹哨者条款以及公民诉讼条款二大途径,奖励民众举发违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机关疏于执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管碧玲表示,为避免影响现有用海单位之权益,该法同时设计有三项保障。首先,针对庇护区划设以及规范禁限制行为设立审议会机制,由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以及相关机关组成,以妥为考量利害关系人权益。
其次,管碧玲表示,就庇护区采分区管理,在缓冲区及永续利用区适时开放相容之利用行为,例如从事采捕海洋生物,在缓冲区内经核可得为之,又诸如铺设电缆等海洋工程,在缓冲区以及永续利用区内,经核可亦得为之;第三,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在划定海洋庇护区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项经许可或核准之行为,得继续从事至有效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