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草案拍板 画设3类海洋庇护区

行政院会15日通过「海洋保育法」草案,未来主管机关可画设海洋庇护区,另也通过「远洋渔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禁止非法、未报告及未受规范的渔捞鱼货进口。图为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四面环海,被视为最能落实海洋永续精神的「海洋保育法」草案,行政院会15日通过,未来主管机关可画设海洋庇护区,并分为核心区、缓冲区、永续利用区,若民众违规进入核心区,最高可罚50万元;另也通过「远洋渔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禁止非法、未报告及未受规范(IUU)的渔捞鱼货进口,违者最重可处3000万元罚锾。

海保法草案明定海洋保护区类型,并允许中央主管机关画设海洋庇护区,其中核心区规范最严,禁止任何人及海陆域交通工具进入,但因国安或军事目的、海域巡防、经中央机关同意的科学监测,或是船舶连续不停迅速通过,且未从事航行以外的活动等则不在此限。

缓冲区须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否则不得从事水产养殖、施作海洋工程、铺设电缆、采矿探矿;永续利用区则是需要经过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才能施作海洋工程、铺设电缆、采矿探矿等。罚则部分,未来民众若违法进入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最高可开罚50万元、缓冲区30万元、永续利用区15万元。

海委会主委管碧玲说,草案赋予主管机关画设海洋庇护区、管理保护区、公告禁限制行为、调查实施保育措施、派遣观察员搜集资料等5大权限,也包含吹哨者条款、公民诉讼等2大公民监督途径,也提供用海单位在审议会时参与决策、庇护区兼容永续利用及信赖保护原则等3保障,审议会由专家、民间及相关机关代表组成。

媒体问及,未来基隆四接开发案是否会受到庇护区画设影响,管回应,特殊个案会不会受庇护区影响,须要看科学证据而定,目前无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