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草案通過 5大重點一次看

行政院今(15)日在院会上通过海洋委员会拟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 图/freepik

行政院今(15)日在院会上通过海洋委员会拟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海委会指出,透过此海洋保护法规,有助于政府与民间合力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整合海洋保护区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样性」三大目标。海洋保育法历经多年讨论、社会沟通及行政协调,提出此共识版本,将得以兼顾海洋保育及产业永续经营,该法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希望获得立法院的支持。

海委会主任委员管碧玲表示,继去年提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以及海洋产业发展条例之后,持续与各方协商海洋保育法草案并达成初步共识,希望「海洋保育法」能顺利立法,让台湾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保护区管理成效、保育与复育海洋生物多样性等面向向前迈进,并与气候变迁因应法等法规互相呼应,营造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兼顾蓝色产业的永续经营、共创健康海洋环境及资源永续利用。

管碧玲强调,海委会于2019年拟具「海洋保育法」草案,自预告后,相关环保团体、渔民、产业、专家学者及国人关注本法的进展及冲击,提出许多建议,历经广泛且深入的讨论与沟通,在各界不同意见中寻求社会最大共识,并经行政院张政务委员景森多次整合行政部门意见,经行政院会于15日通过「海洋保育法」草案,此为产官学研及民间多数支持的版本,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并积极与立法院沟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海委会主任委员管碧玲强调,本次「海洋保育法」立法赋予主管机关五大权限。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管碧玲特别强调,本次立法赋予主管机关五大权限,包括:

(一)得就海洋生态系统有特别保护必要,且未经其他主管机关划设为海洋保护区者,划定为海洋庇护区。

(二)可会商有关机关,订定整体海洋保护区管理政策方针,妥善管理保护区。

(三)可会商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针对海洋游憩、船舶航行、器具采捕或其他人为活动订定限制或禁止事项。

(四)可以进行相关调查以及实施保育复育措施。

(五)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观察员在船舶、海洋设施、海域工程或周围从事观察、监测及搜集资料。

其次,为能让全民参与及监督各项相关作为,该法也提供「吹哨者条款」以及「公民诉讼条款」二大途径,奖励民众举发违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机关疏于执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管碧玲提到,同时,为避免影响现有用海单位之权益,该法同时设计有三项保障。首先,针对庇护区划设以及规范禁限制行为设立审议会机制,由专家学者、民间团体以及相关机关组成,以妥为考量利害关系人权益。其次,就庇护区采分区管理,在缓冲区及永续利用区适时开放相容之利用行为,例如从事采捕海洋生物,在缓冲区内经核可得为之,又诸如铺设电缆等海洋工程,在缓冲区以及永续利用区内,经核可亦得为之。第三,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在划定海洋庇护区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项经许可或核准之行为,得继续从事至有效期限届满为止。

管碧玲进一步表示,台湾四周环海,身为海洋国家,海洋环境所面临之污染、过度利用与栖地破坏,以及对于生物多样性之影响等议题,涵盖面广且跨越县市界线乃至于国界。随着海洋环境变迁与挑战加剧,现行法律虽已针对我国海域之各类海洋资源利用活动,予以原则性规范或划定保护区域,惟对于海洋多目标保育使用之规范仍有所不足。

管碧玲强调,本法施行后,将进一步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之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之保育与复育、促进海洋保护区域之整合规划及执行,尊重原住民族传统文化,并降低不同使用者之疑虑,创造健康海洋环境及促进资源永续,是台湾向伟大海洋国家迈进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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