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 擬授權設庇護區
行政院15日通过「海洋保育法」草案;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左2)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表示,此法兼顾海洋保育及产业永续经营,后续将函请立法院审议,盼获立法院支持。图/海洋委员会提供
「海洋基本法」二○一九年十一月廿日公布施行,依法应在二年内检讨相关配套法规,但政院迟未动作,环团多次呼吁尽早完成立法,延宕两年多后,行政院会昨终于通过「海洋保育法」草案等配套三法,赋予主管机关可设庇护区等五大权限,将送立法院新会期审议。
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表示,「海洋保育法」草案可达成强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整合海洋保护区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样性三大目标,并赋予主管机关可以画设庇护区、管理保护区、公告禁限制行为、调查实施保育措施、派遣观察员搜集资料等五大权限。
管碧玲表示,该法也提供吹哨者条款以及公民诉讼等二大公民监督途径,奖励民众举发违法事件;另外,也同时设计三大保障,针对庇护区画设以及规范禁限制行为设立审议会机制、庇护区兼容永续利用及信赖保护原则(画定海洋庇护区前已核准之行为继续从事到有效期限届满)等三大保障。
配套草案还包括「野生动物保育法」草案,鉴于去年东非狒狒逃脱事件,增订保育类野生动物逸失围捕费用由饲主负担之规定,并加重未通报或未积极围捕罚则(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及全面禁用捕兽铗等规范。另外,为强化打击非法渔捞,「远洋渔业条例」修正草案新增条文,禁止非法、未报告、不受规范(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简称IUU)之渔捞行为,违者可处六百万元至三千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