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初審通過 違規進入庇護核心區最重罰50萬元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继续审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右二)出席协商草案内容。记者邱德祥/摄影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海洋保育法」,明定主管机关可划设海洋庇护区,并且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永续利用区层次管理,未来行为人、海陆域交通工具驾驶人或船长进入海洋庇护区,最高可罚新台币50万元,海委会应设审议会划定海洋庇护区。

海委会主委管碧玲受访时表示,后天就是国家海洋日,条文毫无保留送出委员会,就是送给台湾海洋最好美的礼物,渔民跟原住民受到的冲击最直接,因此在划定海洋庇护区的过程,给予他们3分之1审议委员的比例,而审议会也采取3分之2多数决。

行政院会在今年2月15日通过海洋保育法草案,分为总则、海洋保护区、海洋生物保育及罚则等4章,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历经三次审查,全案在今天初审通过,担任会议主席的民进党立委吴琪铭裁示,全案审查完竣,提报院会讨论处理,不需再经党团协商。

根据初审通过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整体海洋保护区管理政策方针,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内容包括政策目标;海洋保护区的分类及分级;海洋保护区的规划及管理;海洋保护的监测;海洋保护区的检讨及成效评估;其他与海洋保护区管理有关的事项。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海洋保护区管理政策方针实施后,中央主管机关每5年,应该至少检讨1次。

另外,中央主管机关得就海洋生态系统有特别保护必要,未经其他主管机关划设为海洋保护区者,划定为海洋庇护区,审议会由专家学者、原住民、渔民团体、保育团体等,以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2分之1,原住民及渔民团体的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3分之1。

其中,审议会的决议以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超过3分之2同意行之,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划定,导致该区域的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定牺牲的损失者,应该给予补偿。

根据初审通过条文,任何人及海陆域交通工具,禁止进入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不过有国家安全或军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缉、渔业巡护、污染防治、海难救助、航路标识设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货管理等公务目的等;经过中央主管机关同意的科学研究、监测或调查等活动,统统不在此限。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违反规定进入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包括行为人、海陆域交通工具驾驶人或船长,处以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其中误入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经过劝导驶离者不罚,但其为最近2年经劝导又再犯者,则不在此限。

管碧玲说,海洋保育法赋予渔民、原住民否决权,相信他们都是热爱保护海洋,「我们要有信心,基于科学调查划设的计划,一定会得到大家的支持,不能连一票都拉不到」,所以才会做出如此大胆的设计,原因只有一个,渔业跟海洋不能枯竭,必须要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