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法初审通过 未经同意报导被害者资讯最重罚60万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24日初审通过「性平三法」最后一块拼图《性骚扰防治法》。(黄婉婷摄)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24日初审通过「性平三法」最后一块拼图《性骚扰防治法》,规范各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识别身份的资讯,违者最重处60万元以下罚锾,严加保密被害人资讯。但朝野立委与卫福对性骚定义是否纳宗教,相关罚则、刑责是否提高尚无共识,条文保留送朝野协商。

卫服部为性骚扰防治法主管机关,修法主要严惩权势性骚扰,一大变革是祭出严惩,刑事增订加重其刑2分之1行政罚最高处60万元,另定明法院并得因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1倍至3倍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同时视案件情节延长申诉期限2年至3年,并增订被害人保护专章。

立法院初审期间,针对第二条权势性骚扰定义,卫福部主张增列「指对于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照顾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骚扰。」各党派立委盼纳信仰或宗教,直言实务上有许多假宗教之名掠夺信徒财产贞操情事,但卫福部认为此条事涉「敏感」,且容易定义不清,双方无共识。

另外,众人在第六章罚则部份意见分歧,其中,卫福部主张性骚扰者最重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万元,并增订利用权势或机会而犯之者,加重其刑2分之1,但朝野立委认为罚则和刑期都该加重。

此外,对他人为权势性骚者,经申诉调查成立,由县市主管机关处6万以上、60万以下罚锾,朝野初步共识,若非权势性骚,可降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但针对是否要求性骚扰行为人接受性平相关教育缺乏共识,主因是行政单位认为执行困难,国民党立委游毓兰则提议委托NGO办理并由行为人自费。

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条文中,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识别被害人身份之资讯,但被害人为成年人且经本人同意、受监护宣告者并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若监护人为该性骚扰事件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

同时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组成调查小组的女性代表比例,以及接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后,提报审议会审议及相关处理程序,同时增订必须给予其陈述意见及答辩的机会,并规范在有询问当事人之必要时应避免重复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