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修正三讀 非經許可闖海洋庇護區最重罰50萬

为落实海洋保育,随着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一声敲槌,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海洋保育法」。记者曾吉松/摄影

为落实海洋保育,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海洋保育法」,任何人及海陆域交通工具禁止进入海洋庇护区,最重可处新台币50万以下罚锾,惟此法上路后,恐对渔民造成冲击。

根据三读通过的法案内容,未来海洋委员会订定海洋保护区管理政策方针时,应会同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之,以保障渔民权益。划定海洋庇护区时,应倾听渔民意见,设相关审议会,邀集专家学者、渔民团体、原住民、保育团体等民间团体及有关机关代表组成。不具官方身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2分之1,渔民及原住民团体代表不得少于总数3分之1。审议会决议,以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超过3分之2同意始得执行。而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划定时,致该区既有使用人遭损失应予补偿。

三读条文明定,任何人及海陆域交通工具禁止进入海洋庇护区,但基于国家安全或军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缉、渔业巡护、污染防治、海难救助、航路标识设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或管理等公务目的、船舶不停流而迅速通过且未从事航行外活动,或者是经主管机关同意的科学研究、监测或调查等活动不在此限。

此外,在海洋庇护区的缓冲区内,非经许可,不得从事养殖、捕捞、「开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铺设电缆、管道、设施或结构」、探矿或采矿。在海洋庇护区的永续利用区内,非经许可,不得从事开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铺设电缆、管道、设施或结构、探矿或采矿。

罚则部份,三读条文明定,违规进入海洋庇护区的核心区,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锾。误入者经劝导驶离者,不罚。但最近2年内经劝导又再违反者,不在此限。于海洋庇护区之缓冲区内,未经许可从事禁止行为,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但原住民基于传统文化、祭仪、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为,不在此限。违反海洋庇护区的永续利用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的禁止行为,或违反第14条公告限制、禁止或应遵行事项者,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此外,三读条文也明定,无正当理由规避、妨碍或拒绝海洋生物资源调查或庇护区保育计划实施,或是无正当理由规避、妨碍或拒绝海洋保育观察员执行观察、监测或搜集资料,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