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下班1小时没加班费 监狱戒护员告「做功德」却更崩溃
▲易男原本的上班时间是晚上6点到隔天早上8点。(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时任基隆监狱夜勤戒护人员的易姓男子不满下班时间往后调整1小时,却领不到加班费或给予任何补偿,气得提起诉讼想争取权益。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认为,狱方调整勤务时间并未改变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身分,当然也就没有造成公法上的财产权损失,属于行政内部的勤务措施,不是行政处分,因此裁定驳回。
易男(现已调任)认为,基隆监狱2017年3月1日起调整戒护科夜勤戒护人员的退勤时间,原本早上8点就可以下班却要延长至9点,还没有加班费或其他补偿,他不满这项调整提出申诉遭驳回,接着又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再申诉,结果却是不受理,他仍不放弃,最后干脆提出行政诉讼,希望能停止这项勤务调整命令,捍卫自己的权益。
▲易男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不惜花费大把时间申诉、提告。(示意图/CFP,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调查后发现,监狱勤务时间调整是属于内部工作条件的处置,并非行政处分,且光从延长工作1小时这点来看,也难以认定会对易男造成生命、健康法亦无法回复的损害。
法官表示,未改变公务员身分包含记过、申诫、考绩评定、机关内部的职务命令以及福利措施等,都是属于《公务人员保障法》第77条第1项的工作条件或管理措施,公务人员只得依申诉、再申诉程序请求救济,既然不是行政处分,法院也没办法裁定停止执行,因此裁定驳回易男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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