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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镜周刊

法官大法官针对受刑人不服管教提告权及秘密通讯权,作出释字第755及第756号解释,认定现行监狱刑法》只准不服管教的受刑人向监狱申诉及向法务部诉愿,但不能向法院提告,及全面审核受刑人书信,已侵害受刑人的诉讼权及秘密通讯权,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声请人之一的死囚和顺委任律师尤伯祥指出,此解释可让监狱更文明,更向人权社会前进。

司法官大法官针对受刑人不服管教提告权及秘密通讯权,作出释字第755及第756号解释,认定现行《监狱行刑法》只准不服管教的受刑人向监狱申诉及向法务部诉愿,但不能向法院提告,及全面审核受刑人书信,已侵害受刑人的诉讼权及秘密通讯权,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声请人之一的死囚邱和顺委任律师尤伯祥指出,此解释可让监狱更文明,更向人权社会前进。

这2件大法官解释共有5位声请人,分别是因毒品等案遭判14年半的谢清彦,他不满被禁止以「狱卒」称呼监所人及借提期间无法贺年卡;因杀人案遭判无期的刘育华,不服午晚餐菜变更及教化活动被取消;因贪污遭判6年的徐千祥未获选至外役监。

此外,因掳人勒赎遭判死刑的邱和顺,不满要出版回忆录的信遭狱方检查后要求修改,上述4人不满监狱处置,分别向法院控告监狱,但因《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不服管教,仅能向监狱申诉,均遭判败诉,4人因此声请大法官解释,第5位声请人,则是曾承审谢清彦案的法官吴佳霖,他也是大法官吴陈镮之子,吴陈镮担任法务部次长时,因曾受理过相关诉愿案,已回避此2案。

大法官认为,受刑人入监服刑目的在使其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监狱对受刑人得为必要管理措施,但《监狱行刑法》第6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5条第1项第7款规定,受刑人不服管教只能向狱方申诉及向法务部诉愿,不能向法院提告,逾越《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及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2年内应依大法官解释意旨检讨修正,修法完成前,受刑人也可以直接提告。

至于邱和顺声请案,大法官认为,《宪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而受刑人在监禁期间,除因人身与居住及迁徙自由遭受限制外,其他与一般人民所得享有的《宪法》上权利,原则上并无不同,除了是为达成监狱行刑目的的必要措施外,其他自由不得限制,即便是受死刑判决确定者于监禁期间也是一样。

解释文指出,《监狱行刑法》及实行细则中,对于受刑人发受书信的检查、阅读与删除等相关规定,大法官认为,检查书信可以确认有无夹带违禁品,此部分合宪;但未区分书信种类,不论是私人书信或与律师讨论案情的信,一律由狱方长官阅读,则已侵害人民秘密通讯自由,宣告违宪,2年内失效,另关于规定受刑人写信投稿媒体,要符合题意正确及无碍监狱纪律信誉,大法官认为这已违反《宪法》法律保留原则,宣告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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