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无书/许宗力的含泪驳回 为释宪开一扇窗

▲透过法律解决争议,伸张公平正义,若法官判决的见解违宪,便违反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Ph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

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会议通过决议推动「裁判宪法审查制度」,这是国内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这项决议将提交6月底在总统府举办的全国司法改革国是会议投票,这是司法院长许宗力上台以来力推的政策,可以预期,通过的可能性极大。

台湾司法威信不彰,往往是法律没问题个案审理的法官却没有保障人权的意识,以致当事人有冤无处伸。未来实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让大法官直接就个案审查有无违宪,进而撤销原确定判决,自为裁判,弥补普通法院错判,应可期待将提升司法威信。

所谓「裁判宪法审查制度」,就是法律合宪,但个案判决的见解却违宪。简单地说,法官在案件审理上,判决引用的法律没有问题,但采用的见解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

在法院常常可以看到有些案子,法官判决时,适用的法律看起来是符合所有的法规和宪法,但在判决理由上,法官的见解显不符合宪法保障人民权益的概念,以致于官司一审三审,打到天荒地老,仍然说不清,当事人苦不堪言。司改分组会议有鉴于此,另开一扇救济之门,突破普通法院的窠臼,让原本仅能抽象解释法规的大法官会议,扩大范围,就个案释宪并自为判决。

大法官会议过去曾「偷渡」使用裁判宪法审查的制度,作成释字第242号「邓元贞案」,此案为典型的裁判宪法审查案。

释字第242号案情大致为:台中市民邓元贞民国29年间在福建省元配陈鸾香结婚,大陆沦陷后,他随国民政府辗转来台,因始终等不到反攻大陆,因此于民国49年在台湾与吴秀琴结婚。元配后来逃出大陆,得知邓元贞另组家庭,提告诉撤销邓元贞及吴秀琴在台的婚姻

由于我国《民法规定不得重婚,案子从一审到三审、再审,法院全判邓元贞败诉,撤销他在台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引发社会争议,毕竟两岸分离后,外省军人与台湾女子结婚组成家庭不计其数,难道都要撤销婚姻吗?

邓元贞后来提起释宪,大法官作成第242号解释,指《民法》虽然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违反重婚规定可撤销后婚,法律并未违宪;但邓元贞案发生是因两岸分离,在夫妻相聚无期,甚至音讯全无情况下发生重婚,有不得已的因素,与一般重婚不同。大法官因此作出解释,指本案判决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的家庭权及婚姻权。邓元贞后来依大法官解释再提再审,获胜诉判决,不必撤销后婚(在台的婚姻)。

普通法院审理邓元贞案时,依据《民法》「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判决邓元贞败诉。法官依据的法律没有违宪,但法官解释适用法律时,没有考量两岸分离的时代悲剧因素,见解违宪。大法官当时轻踩红线作出解释,为未来的「裁判宪法审查」开了路。

许宗力曾感慨说过,他担任大法官8年,看到不少老百姓声请释宪,明明法官适用的见解违宪,却因我国没有裁判宪法审查制度,这些案子他只能「含泪」驳回。

许宗力的含泪驳回,正是司法冤曲之所在。当老百姓的冤案错案,没有任何法律管道可救济,代表我们的司法制度出了问题,司改国是会议正视此问题,相当难得。

司法院长许宗力推裁判宪法审查制度,希望对民众多一层审级保护。(图/记者翁嫆琄摄)

外界批评「裁判宪法审查」是让大法官成为第四审,甚至政治的手将因此伸进大法官,其实我国大法官会议已成立近70年,《大法官案件审理法》规定,大法官必须超出党派,独立行使职权;法律既已要求大法官有超然地位,不能有政党办案考量,大法官就普通法院的错误判决释宪并审判,对老百姓而言,反而是更多一层的审级制度保护。

一旦实施此制,可以预测会有大量案件涌进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依照德国实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的现况,德国目前一年宪法法院约有8千、9千件案子,经由「选案」受理成功仅约1%的案子。

「选案」的做法是,大法官会议就声请释宪案选出具有宪法意义的案子,受理并作出解释;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会议已决议通过,让大法官会议释宪通过的可决人数,降低标准为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出席者二分之一同意,如此一来,大法官会议不仅比较容易挑出有相当意义的案件,也较易通过释宪。至于浮滥声请释宪的案件,因大法官不须附理由说明,一段时日后,应可自然减缓案件量。

没有一个制度是绝对的完美,司改国是会议开了一扇窗,让大法官就个案释宪并自为判决,推翻错误判决;基层法官基于权力遭挑战而反弹质疑,是必然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任何冤错的空间,欧陆多国早就采用裁判宪法审查制度,我们又何必堵住老百姓的救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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