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前瞻建设释宪案见解前后不一 许宗力发声明澄清
媒体报导,指称大法官会议决议不受理「前瞻计划预算释宪案」,司法院长许宗力见解前后不一。许宗力6日晚间发表声明,否认见解前后不一,并指文章标题与内文及事实均有不符,严重影响视听,特予声明澄清。
平面媒体6日以「释宪案限缩新解前大法官挞伐」为标题,做出头版报导,其中的副标题刊载:「连署人未投票就剔除释宪?对照文献许宗力前后见解不一…」。许宗力在6日晚间,以个人身分发表澄清声明。以下为声明全文:
一、有关司法院大法官就前瞻建设条例及特别预算议决程序释宪声请案作成之不受理决议,系每一位大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本其法之确信,合议以多数决所作成,非本人一人之见解所能左右或主导。
二、我国允许三分之一立委声请释宪,目的在保护少数,因此并非任何三分之一立委均可声请释宪,而须以反对多数决议内容之立委为限,未反对多数决议内容者则不得声请释宪,才能吻合少数保护之意旨。此为本人于释字第603号、第632号解释所提出之协同意见以来所持一贯见解,且此一见解与本件大法官决议之见解并无不同。
三、该报于同一标题下之报导内容,引用本人于大法官释字第603号解释所提出之协同意见书中部分文字,内载:「本院大法官历来审查立法委员释宪声请之适法性,率都只计算连署人数是否超过立法委员总额之三分之一,至于参与连署者于制定系争法律时究系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并不过问。这种作法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持见解可谓若合符节,盖在德国,三分之一国会议员之声请抽象法规审查,其功能仅在于「启动」(Anstoss)联邦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而最终目的则纯粹在于维护客观宪政秩序,不是国会议员的宪法上权利,是即使当初投赞成票之国会议员事后反悔,自承自己参与制定之法律违宪,而声请释宪,在德国亦不在禁止之列。然德国这种作法是否亦适宜适用在我国,非无疑问。因规定立法委员声请释宪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等语。
然而,此一报导主要篇幅在强调本人所介绍我国大法官在释字第603号解释以前历来作法(并加上蓝色网底),及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法相同之部分。至于本人所质疑「德国作法是否亦适宜适用在我国,非无疑问。」之见解,仅轻轻带过(报导倒数第二行以下),已非平衡。加上「连署人未投票就剔除释宪?对照文献许宗力前后见解不一…」之副标题,极易使读者不察,误认本人于释字第603号解释所持见解,与本件大法官决议见解,前后不一。
四、联合报前开报导内容未充分揭露本人于释字第603号解释之见解,所为标题与内文及事实均有不符,严重影响视听,爰特予声明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