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铭/遭补习班狼师诱奸 提告反可能惹祸上身!

补教狼师诱奸女学生事件中,狼师不会构成犯罪,但学生却可能被提告「相奸罪」。(图/视觉中国CFP)

编按:司改国是会议第五分组5月18日通过通奸除罪化决议建议废止《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若现阶段无法达成,也应将「可单独对配偶撤告」规定废止。实务上,单独撤告常变成「元配为难第三者」,反而制裁不到背叛婚姻。未来要告第三者,必须连同配偶一起告,无法单独撤告。

近日补习班老师涉嫌诱奸学生的事件,引起众人讨论,在此,我们也可以法律观点去切入讨论,当发生这样的状况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将会影响案件呢?

在此先不论补习班老师透过授课机会,去认识补习班学生,进而交往,甚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适当。我们直接从刑法来与大家讨论,本案例可能会发生的后续状况。

依目前刑法关于妨害性自主犯罪的规定来看,如果是和16岁以上之男女合意性交原则上不会构成犯罪,但假设A女是已年满16岁的高中生,受已婚之B男的「诱导」而合意发生性关系,在现行法律架构下,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B男所为,就算在道德上,可能值得非难,但却不会构成妨害性自主的犯罪。

反而是A女,很可能会被B男的配偶C女,提告刑法第239条后段的「相奸罪」。再依刑事诉讼法第239条本文规定,因为相奸罪是必要共同正犯,且是告诉乃论之罪,所以,C女就算只对A女提告,其告诉效力乃及于B男。

可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对于刑法第239条之犯罪,有特别规定,也就是说,C女可以撤回对于B男的刑事告诉,而此时,就是「告诉不可分原则」的例外,此一撤回告诉效力不及于A女。

所以,结果就是,B男在刑事上可以全身而退,而A女很可能会成立刑法第239条后段相奸罪,最重可处1年有期徒刑。

如果A女得知法律制度是这样,那到底是该隐忍?或是坚持讨公道呢?

从这样的举例分析,大家应该也可以了解,为何关于刑法第239条通(相)奸罪除罪化的讨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的热议主题。透过此案例,也想请大家一起思考看看,对于「通奸罪除罪化」,是否也能有些想法呢?而台湾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否也到了该修正时候呢?(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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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铭执业律师、法操共同创办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