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墮胎罪罰金 法務部預告修法調高
法务部预告修正刑法堕胎罪,怀孕妇女堕胎者,从新台币3000元提高为8万元;意图营利而犯堕胎者,罚金从1万5000元提高为50万元,致妇女于死者并科200万元罚金。
法务部说明,堕胎罪并非处罚所有堕胎行为,而是在兼顾怀孕妇女身体自主权及对胎儿生命权之保护前提下,于合乎优生保健法等相关规定之情形时,怀孕妇女仍得合法进行人工流产。
现行刑法第288条规定,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罚金。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法务部指出,考量堕胎乃非定式犯罪,对已制造不受容许的法益影响风险者,即成立犯罪,故本罪构成行为并无任何违犯方式之限定,所以删除第一项有关「服药或以他法」等构成要件,以资明确。
法务部表示,第一项罚金刑已不符时宜,为使刑法各罪罚金级距一致,所以调整罚金刑,将第一项的3000元修正提高为8万元。
法务部说,对于怀孕妇女在优生保健法所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形,例如有因疾病或防止生命上危险的必要而堕胎或听从他人堕胎者,性质上应属类似于紧急避难之阻却违法事由不罚,而非免除其刑。法务部拟修正第3项规定,符合刑罚理论。
现行刑法第290条规定,意图营利,而犯堕胎罪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万5000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认为,本条罚金刑已不符时宜,为使本法各罪罚金数额级距一致,所以调整罚金刑,将第一项的「1万5000元」修正提高为「50万元」;第二项前段及后段之罚金刑分别修正提高为「200万元」及「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