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0万成废纸?5】地政局注销权状 律师:根本像极权国家
诉愿书文末指出撤销土地登记、同意出售土地的公文以及买卖土地为两件事,但土地权状最后仍被注销。 (图/读者提供)
针对土地权状遭撤销的情况,律师沈泰基表示,台湾对于人民财产的保护相当全面,且《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里都载明,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不能任意涂销、注销权状,但是这样的事情却在台中市发生。
沈律师指出,依据《土地法》第43条「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以及《土地登记规则》第7条「依本规则登记之土地权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非经法院判决涂销确定,登记机关不得为涂销登记。」。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任意注销、涂销、撤销人民的财产,一切都必须依照司法机关判决的结果才能够进行变更,而台中地政局今天将人民的权状撤销,土地所有权人在拿到地政事务所的公文时就已经是被撤销的状态,这样的行为跟共产国家一样,国家想把土地收回就收回。
而台中市地政局在收到内政部的诉愿书后,诉愿书里面有提到要撤销原处分,也就是将原本登记、转移的处分撤销,并没有提到要将善意第三人的土地权状撤销,台中市地政局这样的行为根本是滥权,就像极权国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