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间车炸伤24人「想活着出监」 林英昌二审减刑2月理由

林英昌背着炸弹身影车站内被拍下。(图/记者柳名耕翻摄)

记者张曼苹/台北报导

台铁松山车站爆炸案56岁主嫌林英昌,2016年7月间区间车上引爆自制爆裂物,造成自己与24名乘客炸伤送医,一审被依24个杀人未遂罪、制造爆裂物共51罪判处30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考量原审未依未遂犯减刑,今依犯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6月,并科罚金30万;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罪处19年10月徒刑,合并执行29年10月,仍可上诉。

林英昌在审理期间,辩称因罹癌进行手术后,造成脑结构损伤、脑功能异常,有时头部无故晕眩、天旋地转、嗄嗄叫、放电,犯案时受忧郁症发作干扰,致其责任能力降低,应依法减轻其刑,而辩护人也声请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具妄想型人格特质,但综观此次各项资料,推定被告引爆爆裂物时,其辨识与控制能力未见显著减低,且被告进看守所后对药物治疗反应良好,门诊期间也未有任何脱离现实情况,亦无语无伦次或自言自语。

判决指出,原判决认被告林英昌就毁损车厢固定窗玻璃等物之行为,涉犯损坏公务员职务上掌管之物品罪,但本院认定系争车厢等物系属公共用物,非公务员职务上掌管之物品,两者之构成要件仍有不同;另公诉意旨认被告造成1名儿童、6名少年受伤部分,涉犯杀人未遂罪嫌,但本院认被告应系犯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罪(1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杀人未遂罪(6罪),而原审就此部分,未变更起诉法条尚有违误

高院认为,审酌被告因罹患扁桃腺癌,致身体生活状况不佳,求职工作不顺遂,经济压力沉重,并与家人相处产生冲突,而认其遭受歧视、社会对其有所亏欠,遂生以引人注意之方式自杀及报复社会之想法,犯下此次犯行,使车厢内24名乘客分别受有轻重伤,而其中有1名被害人为儿童、6名为少年,亦造成台铁高达新台币176万4681元之财产损失犯罪情节实属重大,且迄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因此依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30万元,又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未遂罪,处有期徒刑19年10月,应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

▼林英昌二审仍判29年10月。(图/记者杨佩琪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