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窃被控入侵住宅偷28.3万元 举证不足法官判他无罪
彰化县许姓惯窃被指控涉及侵入住宅窃盗案,彰化地方法院日前以检方未提出实证证明许男涉案,判决无罪。(资料照片/孙英哲彰化传真)
彰化县田中镇陈姓民众因家中失窃28万3000元现金报案,警方清查监视器发现有多项窃盗前科的许姓男子在案发前的三更半夜曾骑车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以车追人逮捕许男到案,检方依加重窃盗将其起诉,然全案一审时,法官认定检方的举证尚不足为许男有罪之证明,判决无罪,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2022年12月22日早上7点多,陈姓民众在住家1楼厨房烹煮食物,发现水槽菜瓜布掉落在水槽内,惊觉疑似有人动过,立即至玄关查看木柜包包里的财物,发现其女儿有个护身符平时放在包包内,然却掉在玄关前桌上,经查看包包内财物,发现失窃28万3000元现金,惊觉遭窃,立即报案。
警方获报循线调查沿路监视器画面,发现惯窃许男于2022年12月22日凌晨时段曾骑乘机车行经田中镇东闵路,另曾拍到有许男步行行经被害人住家附近的公馆路、同安路、八德街、六合街、员集路、东闵路等地。
检方侦查根据被告许男于侦讯之供述、被害人于警询之证述、监视录影翻拍照片、现场照片、车行轨迹资料等证据资料,认为许男涉有重嫌,依侵入住宅的加重窃盗将其提公诉。
被告许男虽坦承监视器拍到的机车为其所有,但他否认有何加重窃盗犯行,供称「我没印象有进入告诉人家中行窃」等语。
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认为无法比对骑乘疑似作案机车之人与步行之人是否为同一人,且无论是骑乘该机车之人或步行之人,均未被拍摄到确有进入被害人住家之画面,因此纵然被告有骑车行经该街区巷弄,亦难以证明其确有进入被害人家中而为本案窃嫌。
法官审理指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的方法,倘其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的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