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大13学生遭窃 窃嫌罪证不足有罪变无罪

朝阳科技大学涉案窃嫌因罪证不足,台中分院改判无罪。(图/翻摄Google Map)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陈姓男子遭台警方认定涉嫌朝阳科技大学教室窃案,他虽否认犯行直指警方及检方在没有直接证据下将他入罪,一审还遭判10月徒刑。他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结认为,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窃案就是陈男所为,改判无罪,全案定谳。

朝阳科技大学105年11月29日下午及106年2月19日下午分别发生教室窃案,共13位学生遭窃现金1万8千多元及1支手机雾峰分局获报后,立刻调阅相关监视器,从嫌犯穿着锁定行踪,并查出他搭公车用的悠游卡资讯,最后在窃嫌常出没的麦当劳守候,根据外型逮捕陈姓窃嫌。

陈男遭依窃盗罪嫌送办后矢口否认犯行,遭台中地检署起诉。他在台中地院开庭时依然向法官喊冤称,他2天都没去过朝阳科大里,不可能窃盗财物检察官认为他是监视器中的人,却未提供现场指纹鞋印、DNA ,或是任何与本人有直接关连的生物迹证

陈男还说,他在雾峰分局配合警方调查,出示相似帽子衣服球鞋,却遭检察官做为入罪证据;检察官所凭悠游卡属无记名卡,他有提供给警方他身上悠游卡及一卡通,却未见比对,而凭一张不是他的悠游卡,硬是说是他持有。

法官认为,一般人20天前到过哪里,应该都会记得,陈男却对于是否在20日前到过朝阳科大,无法明确答复 ,而答称印象中好像没有,显违常情证明被告窃贼证据,并不以查获指纹、鞋印、DNA 或生物迹证为必要。作案用悠游卡为无记名,检警未在陈男身上扣得上开悠游卡,但该张悠游卡使用纪录与陈男移动轨迹一致,堪认是他使用,不因未没扣得而有异,依窃盗罪判他10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陈男不服上诉,再度辩解那2天他都没去过朝阳科大,检、警比对监视器画面截图照片后,就指他是行为人,太过草率。而且警方所调查悠游卡并非他所有,另外,102年他遭指控涉及台北教育大学窃案,台北地院已判决他无罪,检察官却以此案认为他涉嫌本件窃盗罪,对他并不公平

二审法官审结认为,案发现场教室电梯厕所都无门禁管制,任何人都可通行;监视器画面画面拍到一名头戴棒球帽、前方帽沿压低男子,无法辨识五官,根据固定位置、拍摄特定角度的监视器也难以认定,所有窃案都是同一人所为。

另外,警方不能严格证明该张悠游卡是陈男使用,却先以身形体态、穿着认定是嫌疑人,倒果为因。现所查得之证据资料,不足严格认定陈男就是行为人,检察官所举证据未能使本院获致被告有罪之确信,即不能证明被告犯罪。陈男上诉请予无罪谕知,为有理由,因此将原判决撤销,改判无罪。

警方得知陈男改判无罪后,深表无奈并说表示,陈男年约50多岁,户籍虽在基隆市但居无定所,且5、6件前科中就有一半是校园窃盗,类似手法也曾被定罪,只能说他很狡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