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未及时发还全过期 「天下第一检」要赔19万

台北地检署因未将扣押物及时发还给案件当事人,导致物品过期,台北地院判北检要国赔19万余元。(本报资料照片

经营法国瑞士进口保养品的「勇兆国际周姓负责人,前年被台北地检署起诉虚伪标记原装进口」,最后获判无罪确定。勇兆认为北检损害公司商誉,且未及时变卖被扣押的产品导致过期,提告请求国赔,台北地院认定北检确有疏失,判赔近19万余元,可上诉。

勇兆经营法国「P.A.B」、瑞士「CRYOLAB S.A.」进口保养品在台贩售,为节省运送成本,进口大包装产品后再仿原装进口外盒在台分装,检察官认为是虚伪标记「原装进口」,依妨害农工商罪起诉周姓负责人。法院认为勇兆已取得国内分装许可,并由台湾合格厂商分装,判周男无罪确定。

勇兆提告向北检请求国赔,主张2018年1月25日被扣押194瓶玫瑰精露润肤水、101瓶法国百叶玫瑰润白体乳等物品,北检明知道润肤水、身体有效期限只到去年6月,却未依法变价,直到全案无罪确定,去年7月20日才发还商品,导致商品全过期无法贩售,公司受有58万4100元损失

北检抗辩,检察官在追诉犯罪时,只有在追诉或扣押物品过程中,因职务上的罪经判决有罪确定,人民才能请求国赔,但侦办本案的检察官并无犯罪,因此勇兆不得请求国赔;检察官就是否拍卖、变卖扣押物有裁量权,本案商品均为重要证据,检察官不可能变卖流通市面,裁量上并无过失。

北院认为,本案检察官确实未因此职务上犯罪经判决确定,依法不得请求赔偿,且检方认定润肤水是虚伪标记商品,没收后应销毁、不得在市面流通,未变价并无不妥。

不过,检察官2019年5月6日起诉时已认定身体乳部分未涉犯罪,可确认没有必要继续扣押身体乳,检察官却未依法及时发还,导致身体乳过期无法贩售,此部分检方确有疏失,故判应赔偿勇兆19万9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