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养品扣押到过期 北检要赔20万

台北地检署因未将扣押物及时发还给案件当事人,导致物品过期无法贩售、使用,台北地院判北检要国赔近20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经营进口保养品勇兆国际有限公司,在台重新分装保养品后贩售,台北地检署认为涉犯「虚伪标记商品罪」,查扣大批的保养品,并起诉周姓负责人。周男最后获判无罪确定,但拿回保养品时却已全部过期,损失惨重,提告请求国赔,台北地院认定北检确有疏失,判赔近20万元。北检表示,收到判决书后,会再研议是否上诉。

勇兆经营法国「P.A.B」、瑞士「CRYOLAB S.A.」进口保养品在台贩售业务,为节省运送成本,进口大包装保养品后,仿制原装外盒在台分装,并标示「原装进口」贩售。北检认定此举涉犯虚伪标记商品罪起诉周男,但法院认为勇兆取得原厂国内分装许可,且由台湾合格厂商分装,最后判无罪确定。

北检2018年1月25日侦查中,扣押勇兆194瓶玫瑰精露润肤水、101瓶法国百叶玫瑰润白体乳等商品,待全案无罪确定,2020年7月20日发还时,润肤水、身体乳已在同年6月过期,无法贩售、使用,勇兆因此请求国赔,主张北检明知商品有效期限,却未依法变价,致公司损失58万4100元。

北检抗辩,检方追诉犯罪时,只有因犯职务上的罪经判决有罪确定,人民才能请求国赔,侦办本案的检察官并无犯罪,勇兆不能请求国赔;扣押物拍卖、变卖与否,检察官有裁量权,本案商品均为重要证据,不可能变卖流通市面,裁量上没有过失。

北院认为,本案检察官确实未因此职务上犯罪经判决确定,并认定润肤水是虚伪标记商品,属没收后应销毁、不得在市面流通的扣押物,本来就不能变价,这部分不必赔偿。惟全案2019年5月6日侦结起诉时,已认定身体乳未涉犯罪,没必要继续扣押,检察官未及时发还,导致过期无法贩售,此部分确有疏失,判北检应赔19万9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