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为保全追征检可扣押被告财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检察官为了保全追征,必要时可以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财产,不妨碍民事假扣押、假处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法院组织法增订14条之1草案等6案。

日前食安风暴时,为了要追征厂商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立法院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让检察官可以依法声请没收犯罪所得财物、财产上利益、追征价额或抵偿财产。

过去检察官仅能针对可以当作证据或得没收之物进行扣押,但在食管法修法后,为了让其他犯罪也能适用,民进党立委顾立雄提案修正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赋予检察官为了保全追征,必要时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财产,并且不妨碍民事假扣押、假处分及查封、扣押。

不过,为了预防检察官滥权,扣押须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扣押裁定。情况紧急有立即扣押必要时,得迳行扣押,但应于3天内陈报法院,法院如果认为不应允许,应于5日内撤销。

此外,顾立雄也提出法院组织法增订14条之1草案,希望法院增设强制处分专庭,但全案经讨论没有共识,加上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案都仍有诸多争议点,因此全案虽然完成初审,但在提报立法院院会前,仍须经由党团协商。10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