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 15岁以下儿童身故可领61.5万保险金
立法院财委会今(11)日初审通过保险法修正草案,增订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身故,可限额给付丧葬费用,将以「遗产税丧葬费用」扣除额的一半为限,也就是61.5万元。
根据现行保险法第107条规定,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换句话说,15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仅退还已缴保费加计利息,或投资型保单退回帐户价值。
不过,普悠玛2018年翻车事故,造成18人罹难,其中有5名为未满15岁以下的罹难者,依照规定,无法领取旅平险、意外险与寿险的身故保险金,因此立委刘权豪等18人提案,增订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不可抗力之因素,并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应予以给付」。
财委会今天最后初审通过金管会版本,金管会表示,考量人寿保险是家庭经济保障为目的,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并非家庭经济支持者,若发生死亡事故,除丧葬费用需要外,尚无照顾遗族的需求,因此修改相关条文。
金管会建议修正明定,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的人寿保险契约,除丧葬费用的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的约定于被保险人满15岁时始生效力,以维护保险保障权益,并防范道德风险。
至于丧葬费用,金管会指出,保险金额参酌保险法第107条之1规定,以不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为限,而「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会随着物价而有所调整,以现行来说是123万元,修法建议是扣除额的一半来给付丧葬费,也就是6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