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军校生权益 立院初审通过:军事训练时数可折抵兵役

海军敦睦支队国内环岛航训开训典礼全体参训官兵军校应届毕业生高昂士气展现壮盛军容。(图/翻摄自国防部发言人粉丝专页青年日报吴柏毅摄影

记者陶本和/台北报导

立法院外交国防委员会14日上午初审通过「兵役法」第16条条文修正草案,将完成军事训练军事院校学生,也纳入得折减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役期范围

民进党立委罗致政等多位立委提案,兵役法于民国100年修法于第16条增订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得折减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役期的相关规定;不过,军事学校或军事训练机构并非属教育部所谓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其学生于在学期间所受的军事训练,无法适用于现行兵役法的役期折抵规定。

因此,根据提案内容指出,修正「兵役法」第16条条文,纳入于军事学校或军事训练机构完成军事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亦得折减役期,以保障军事院校学生权益

对于现行军事训练役役期为16周,而军事院校学生在学期间,须接受8周入伍训,以及10周的军事训练,就总时数而言已逾前开长度,且所受的训练应与军事训练役相当,若不允其折抵军事训练役役期,恐有重复训练之虞

因此,该项修法特别增订第16条第5项,针对军事院校学生完成军事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者,纳入折减役期的范围。

由于军事学校及军事训练机构的主管机关为国防部,因此增订第6项得折减军事训练期间的军事训练课程内容、课目、时数与前项课程之实施、管理作业考核事项,则授权给国防部会同教育部及内政部订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