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认证「不得将二手烟侵入他人房屋」
彰化县1户张姓人家因时常闻到疑似吕姓邻居的二手烟味并怀疑家人的健康遭威胁,经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并请求给付1家4口各10万元抚慰金,法官认为张家要求不得将二手烟的烟味及臭气侵入房屋属有据并做出判决,但因张家无法证明罹患支气管炎与接触烟味有关,驳回请抚慰金的请求。
张家夫妇主张说,2013年在购买房子入住后与吕男成为邻居,但多年来,吕男经常在自家门前、后阳台与室内抽烟,排放的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质常会侵入住家里面。
张家夫妇还说,1家4口因长期生活于致癌空气污染有害物质中,每天吸入二、三手烟的频率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的范围,以致张妻及2名子女罹患急性支气管炎,所以各请求抚慰金10万元,并请求禁止吕男的二手烟侵入他们的房屋。
吕男则称,他在自家庭院阳台吸烟并不违反规定,且张家无法证明他抽烟的烟气有侵入对方房屋。两家之间有墙壁,庭院也有水泥墙隔离,张家纵使嗅到烟味但对人体应无害,而住家附近也有其他邻居抽烟、工厂等影响空气品质,造成急性支气管炎与他抽烟并无因果关系 。
法官认为,吕男曾多次于其住家门前抽烟,烟气、臭气自有因风势及风向影响而飘入或扩散进到原告房屋的情形,为此张家请求禁止被告将二手烟之烟气、臭气侵入至原告房屋内,即属有据。至于其余之诉则无从证明,故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