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疾病当意外险挡箭牌 专家:错!须以因果关系外来性为主
针对保户溺水身亡却遭保险公司以患有心脏病而加以拒赔意外险之案,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强调仍须注意外来性造成死亡的原因,不能单单因为保户有疾病就当作除外责任。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指出,如果被保险人(保户)因为内在疾病作用昏厥而引发跌倒撞击异物或其他事故(例如:车祸等),并因以上等各类事故而导致伤亡,仍应注意该事故发生具备外来性,跌倒或车祸等事故与导致保户伤亡之间,确实有相当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并非以保户生前患有疾病就可以直接当作是导致保户死亡的适当条件。
况且,「疾病」在伤害保险中仅系欠缺外来性的例示,并非除外危险,自不应仅因有疾病牵涉其中,即排除外来性,进而排除该事故于承保范围之外。
评议中心委员还强调,意外伤害保险系在承保被保险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所致伤害及其所至残废或死亡之损失,故必须导致伤害、残废或死亡之外界原因,系出于意外,始足当之。
该案《溺水死亡竟拒赔意外险 牵拖心脏病发作连专家都摇头》争议,牵涉学理上对于意外事故采「原因说」或「结果说」之区别。前者以伤亡结果之原因是否为意外作为认定标准;后者则仅问伤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出于意外,至于原因是否为意外,则非判断因素。
若采原因说,则伤害保险之承保范围将大幅缩小,且保险金请求权人所负之举证责任范围,将扩大至事故发生之「原因」,而非意外事故之「结果」,对其甚为不利;采取结果说的解释,较能保护保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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