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顶替无照肇事父 孝行感人而不罚?

▲到场处理交通事故员警,负有调查车祸发生当时,包含肇事者与肇事原因事实制作相关文书。(图/pixabay)

某日无驾照之李三驾车搭载其子李五,不慎与王六所驾驶之小客车发生碰撞,所幸无人受伤。经交通警察抵达事故现场后,李五担心其父被开单告发、遭受处罚,竟向员警谎称其系肇事驾驶,使员警误信为真,而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谈话纪录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酒精测定纪录表等文书之驾驶人姓名栏位上,填载李五之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资料

嗣经员警查阅王六所提供之行车记录器画面察看后,才发现上情。因此将李五以涉犯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移送管辖之地检署侦办。但经承办检察官侦查后,却认为李五罪嫌不足,而为不起诉处分

本案是孝行感动检察官吗?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号判例所说,刑法第214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于公文书罪,须一经他人之声明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或申报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之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须为实质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本案承办检察官侦查期间,李三、李五父子均坦承有于前揭车祸发生后,李五确有向到场之员警谎称其为驾驶人,并接受呼气酒精测试,且于酒测纪录表上签「李五」自己姓名之事实。但因到场处理员警负有调查车祸发生当时,包含肇事者与肇事原因等事实并制作相关公文书;也就是员警是否采信李五所说,该肇事之驾驶即为李五,尚须依其调查资料后之结果而为实质认定,并非李三、李五父子向员警陈报不实事项,员警即有登载之义务。另因李五虽谎称自己为车祸事故中之驾驶,然因李五并无伪签他人姓名之行为,故核与刑法第214条或同法第210条等犯罪构成要件不合,故不能以伪造文书罪相绳,而为不起诉处分。

至于本件李三无照驾驶之违规行为,之后仍经警制单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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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