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移工聘雇年限届满12或14年可再申请延长半年许可

聘雇移工的雇主注意!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2条规定,从事家庭看护工作的移工,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累计不得超过14年,而从事其他类别工作的移工则不得超过12年。但因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趋缓,劳动部基于国内防疫安全,调整放宽,对于聘雇许可即将届满的移工,雇主可再申请延长6个月的聘雇许可。 北市劳动局陈信瑜说明,雇主可在原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前后30日内,检附申请书向劳动部申请「自原聘雇许可届满日起」延长6个月的聘雇许可,申请期间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以邮戳日为准);延长聘雇许可,可减少人员跨境流动所衍生的风险。 陈信瑜指出指出,另外先前从未向劳动部申请延长聘雇许可的雇主,导致移工聘雇许可已届满、却尚未返回母国者,今年4月10日前,也可检附申请书向劳动部申请「自申请日起」延长6个月的聘雇许可。 陈信瑜提醒,若雇主没在原聘雇许可期间届满前后30日内申请,或是在4月10日前替移工提出延长聘雇许可的申请,仍可在超过这些期限后的15日内,向劳动部补行申请,但仅以1次为限。 北市劳动局提醒,补行申请的截止日一样至今年6月30日止(以邮戳日为准),有需要的雇主请把握时间、准备好申请文件,向劳动部提出申请图说: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类」移工聘雇年限届满12年,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工作的移工聘雇年限届满14年者,因疫情缘故,雇主可再申请延长6个月的聘雇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