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三读通过!讨论22年、文化治理架构成形

▲《文化本法》今(10)日通过三读。(图/取自文化部郑丽君脸书)

记者林育绫/台北报导

倡议至今已讨论了22年的《文化基本法》,今(10)日于立法院三读通过,为我国文化发展立下重要里程碑!该法除了明定文化权利保障与国家义务政府文化施政方针、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别规范,也将文化影响评估、文化权利救济入法,并新增设置「文化发展基金」用以办理文化发展及公共媒体等相关事务,为我国文化施政订定重要纲领

文化部长郑丽君表示,自1997年第二次全国文化会议首次倡议制定《文化基本法》至今已22年,今日立法院完成三读,为我国文化发展立下重要里程碑,文化部要特别感谢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蔡培慧召委及全体委员的审议,以及民间艺文界长期推动并参与立法。

郑丽君自上任文化部长以来即宣示,国家文化施政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文化治理」,要将文化融入国家发展的整体视野,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权,落实多元文化目标。因此《文化基本法》除明定文化公民权之自由与平等原则外,也明列国家应保障人民之文化近用权、语言权、智慧财产权、文化政策参与权基本权利

为落实上述各项权利,《文化基本法》同时课予中央地方政府在12项文化基本施政方针的责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馆之发展、图书馆之发展、社区营造、文化空间、文化经济、文化观光、文化科技、文化交流、艺文工作者权利保障、订定文化传播政策。

基本方针外,为落实文化治理,也针对文化事务相对于政府行政体系及既有法规特殊性,订定特别规范,包含中央与地方协力组织、中介组织、人事、预算、采购制度、文化影响评估、权利救济等,以确保文化优先性。《文化基本法》立法后,将与其他既有文化相关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具体落实文化治理。

文化部将根据《文化基本法》新订「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及运用办法」,确立「文化发展基金」财源用途,并研修《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博物馆法》、《文化资产保存法》等法规。本法施行后,各部会主管事务及法律亦需主动配合修正,文化部也将积极协助盘点,并促进修法。

《文化基本法》完成立法后,除了确立文化治理架构外,亦有诸多文化政策之实质突破,例如目前全国文化资产总数量逾2千处,其中国公有文化资产占总数近6成,《文化基本法》明定各部会应编列预算办理全国国公有文化资产之保存、修复及管理维护,即为重要关键进展。

此外,《文化基本法》明定文化部将可依法设置「文化发展基金」,办理文化发展及公共媒体等相关事项,此基金不仅能宽裕文化预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文化事项,不因年度预算的增减而受影响,例如公共媒体可以「文化发展基金」作为经费来源,确保其不受干预之公共性独立性。另立法院考量今年初已通过之《财政纪律法》第7条明定「各级政府及立法机关制(订)定或修正法律、法规或自治法规时,不得增订固定经费额度或比率保障」,因此无法于条文中明定文化预算比率保障,但此法三读亦通过附带决议,指各级政府文化预算应「逐年成长」,持续充实文化发展所需预算。

而为了保障文化艺术工作之劳动权益,《文化基本法》明定应保障艺文工作者之生存权及工作权,亦以附带决议通过,请文化部尽速修正《文化艺术奖助条例》,强化艺文工作者的工作权保障,并盘点艺文工作者相关保障法规,与相关部会进行协商,将在6个月内提出修法建议。文化部对此已于2017年启动《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研修工作,也将会商劳动部,就既有行业类别及相关劳动规范再做检视,积极提升艺文劳动权益之保障。

另关于「文化影响评估」部分,除《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明定缔结国际条约需进行文化影响评估外,第二条也明定「国家于制(订)定政策、法律与计划时,应保障人民文化权利及文化永续发展」,其执行机制透过本法第二十二条另新增「国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计划有影响文化之虞时,各相关部会得于行政院文化会报提出文化影响分析报告」加以落实。文化部表示,此法公告施行后,将与相关部会、地方政府及民间社会共同努力,完备文化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