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法》修正草案预告60天 优化文化产业生态发展环境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大幅修法,将改善文创产业环境。(示意图松烟文创,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林育绫/台北报导

文化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自2010年立法,至今仍未大幅修正,过去4年相关文化内容产业政策已大幅转型,为了优化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环境,首先于2019年成立行政法人文化内容策进院,同步启动《文创法》修法工程,经多次跨部会及专家咨询会议,文化部于今(12)日正式预告《文创法》修法草案,草案今起预告60日,预告期满后文化部将再依各界意见进一步研修后,并将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审议。

此次预告修正草案版本,着眼于全球化数位时代之前瞻愿景,将从环境面、产制面、资金面通路面等「四大面向」,优化文化产业生态系发展环境,有助于强化健全文化金融体系、促进产制量与产制品质提升、健全文创产业跨界媒合加值机制、拓展海外通路及强化文化国际传播等,以厚植我国文化经济实力,以作为未来研订相关政策或计划时可资遵循之上位法源。

文化部表示,《文创法》修法幅度相当大,并重新架构章节,修正条文共计16条,并另新增3条,以放宽政府协助、奖励、补助事项范畴,以及优化文创产业可获得之投资抵减和租税优惠等机制。

此次《文创法》修正草案共包括总则、基础环境、原创开发与流通利用、资金引进及附则共五章31条,各章修正要点如下: 环境面:揭示本法建构文化创意产业生态系,厚植文化经济实力之立法目的(草案第1条);揭示政府推动文创产业发展之原则(草案第2条);改以生态系发展阶段定义文创产业,并因应产业环境快速变迁,且鉴于各产业别相互跨域创新发展之趋势致难以限于定义为某项产业之实务,爰删除现行15+1产业别之规定,修正为5+1个领域别之方式定义文创产业(草案第3条),未来可授权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期订定公告各领域别涉及之文创产业,以保留因应环境变迁之快速反应弹性;同时,就主管机关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文创事业得提供协助、奖励或补助事项范围之规定,除整并修正各款文字之外,另更放宽增订国际合资合制之促进、文化传播内容平台之发展、环境永续发展之产制升级等事项,亦纳入政府支持范围(草案第10条)。 产制与及资金面:放宽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对鼓励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之消费之鼓励方式(草案第14条);放宽营利事业对文创产业相关捐赠于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之认列限制(草案第26条);考量文化创意产业研发创新态样多元性人力在研发创新中亦为相当重要的关键,爰明定文化创意事业适用之投资抵减范围与税额抵减计算方式(草案第27条);增订投资抵减条件及税额抵减计算方式,鼓励营利事业或个人对文化创意事业投资(草案第28条)。 通路面:增订推动建置内容智慧财产授权媒合资料库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意加值机制(草案第19条);增订政府强化本国文化传播权,促进文化内容传播平台发展之规定(草案第21条);揭示为强化国家文化品牌、拓展海外通路,中央主管机关得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专责法人协助产业国际接轨(草案第22条)。  预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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