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专法三读通过 每帐户限5万元

因应第三方支付潮流业者推出「TWQ台湾支付」平台。(资料照/记者林信男摄)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16日院会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确立第三方支付运作法源规定电子支付机构实收资本额最低为新台币5亿元,使用者每笔款项不得超过新台币5万元,并设置清偿基金保障消费者权利。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主管机关每2年检视法律内容,以符合实际需求。

三读条文指出,电子支付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5亿元,仅从事代收支付业者,资本额门槛则为1亿元;金管会可视经济发展情形及实际需求调整门槛。此外,每一使用者新台币与外币储值款项,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5万元,新台币与外币电子帐户间转帐,每笔不得超过新台币5万。

陆资企业申请许可设立电子支付机构,或任何人与大陆支付机构合作、协助在台营运,则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同时,为避免支付机构未依法将款项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三读条款明定,电子支付机构应提拨基金、设置清偿基金;如电子支付机构因财务困难失去清偿能力而违约时,清偿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费者清偿,基金提拨比率由金管会订定。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为因应网路变化快速,并强化主管机关对创新的开放态度,要求金管会研议在条例通过后每2年,定期审议开放网路金融业务条款的相关子法或施行细节

参与修法的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指出,台湾以贸易立国,电子支付的快速交易机制,有助于台湾产业竞争力,如Paypal、apple、Amazon等支付方式陆续推出,台湾实在没有蹉跎本钱,修法确立清偿基金保障消费者权利,也将参与产业的门槛降低,并要求行政团队协助厂商促成跨国服务

▲大陆淘宝网使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图/取自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