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帐户交易金额 分级管理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帐户间一定金额以下资金移转时,需透过晶片金融卡或实体OTP,一定金额以上时,只能透过临柜凭证办理,对于业者争取希望电子支付帐户一定金额以下资金移转透过简讯OTP即可,金管会表示,要求透过晶片金融卡或实体OTP,主要是基于资讯安全考量

金管会银行局今(17)日召开「电子支付机构资讯系统标准及安全控管作业基准办法公听会研商电子支付帐户交易将根据交易金额多寡,以及电子支付帐户绑定银行帐户和电子支付帐户间移转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制。

当电子支付帐户款项相互移转时,若每笔/每日/每月交易金额未达五万/十万/二十万时,需透过晶片金融卡或实体OTP,或者两项以上技术,若金额为五万/十万/二十万以上时,民众则需临柜或透过凭证办理。

也就是,在一定金额以下时,民众A透过电子支付帐户将资金移转到民众B电子支付帐户时,须备有读卡机利用金融晶片卡或实体OTP密码进行,达一定金额以上后,就必须临柜或凭证才能进行电子支付帐户相互转帐。

若为收付实质交易,消费者以电子支付帐户支付款项且该帐户绑定银行帐户,或者当消费者提前使用电子支付帐户付款时,当每笔/每日/每月交易金额未达五千/二万/五万时,使用固定密码则可交易。

当消费者以电子支付帐户支付款项且该帐户绑定银行帐户,或者当消费者提前使用电子支付帐户付款,若每笔/每日/每月交易金额未达五万/十万/二十万时,需要透过简讯OTP动态密码进行转帐交易,若金额达5万/十万/二十万以上时,则需要透过晶片金融卡或实体OTP或者两项以上技术。

此外,为保护消费者,当电子支付帐户连结金融帐户,电子支付机构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应该立即通知消费者,且若有交易纠纷时,电子支付机构必须负起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