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跨境转付 不计入结汇上限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因应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方支付专法)5月3日上路金管会修正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交易注意事项」,第三方支付业者受托人名义为申报义务人代办结汇申报时,其金额不计入结汇申报上限。

官员表示,为促进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并提升国际竞争力,「银行业辅导客户申报外汇收支或交易应注意事项」明订取得金管会核发业务项目载明涉及跨境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业者,得以受托人名义为申报义务人代办结汇申报事宜,达成跨境金流安全与支付效率兼顾的管理机制

也就是,第三方支付业者代会员因代收转付款项时,结汇金额不计入每人每年结汇申报上限500万美元、法人企业每年5000万美元的限制。

央行指出,第三方支付业者因代收转付不计入每年结汇上限的款项包含:私立就业服务机构代理外籍劳工结汇在台薪资资料处理服务业代理服务使用者的跨境网路商品或服务实质交易价金的结汇,以及电子支付机构或经核准机构的代理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