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票表决权比例 拟揭露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比照上市柜以及公开发行公司现行制度,未来保险业者财报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或修正式无保留意见以外者,应发布重大讯息,同时,增订需揭露「投票表决权比例」的规定

金管会表示,配合国际会计准则及保险业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金融消费保护法实施后金融消费争议案处理机关已由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处理及考量保险实务作业等,因此,研拟财产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及「人身保险业办理资讯公开管理办法」修正草案

对于揭露「投票表决权比例」的规定,保险局主秘施琼华表示,现行规定已要求揭露持有股数占已发行股数的比例,未来将进一步要求揭露「投票表决权比例」。

且为符实务,参考上市或上柜公司重大讯息的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的规定,未来保险业公告申报报经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或修正式无保留意见者外的查核或核阅报告者,应发布重大讯息。

不过,保险局也表示,若依法令规定损失得分年摊销,或期中财报因非重要子公司或采用权益法投资及相关损益金额是采未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的财报计算,经其签证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查核或核阅者不在此限。